關於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期貨公司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34號
現公佈《關於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期貨公司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關於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期貨公司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以下簡稱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
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轄區內的期貨公司或個人依法申請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並作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