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2008]1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近一時期,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著一些質量問題。有的生産企業不按産品標準組織生産;有的建材市場經銷企業非法經營無産品名稱、無廠名、無廠址(以下簡稱“三無”)的節能材料和産品;有的建築工程違規購買和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這些行為嚴重擾亂、違反了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正常的生産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給建築工程質量特別是建築節能標準的執行帶來嚴重影響。為了及時糾正和預防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民用建築新建、改造過程中節能材料和産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所使用的節能材料和産品符合標準要求,保證工程質量,現就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抓好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提高認識。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從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建築節能工作任務,促進建築增長方式根本轉變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作為近一時期的重要工作任務,精心組織,週密部署,狠抓落實,務見實效。
(二)明確監管重點。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一般包括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兩大類。主要有墻體屋面保溫材料及其輔料、節能門窗幕墻,採暖、空調、通風、照明、熱水供應等設施相關的産品。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當地建築節能材料、産品的生産、流通、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這些環節存在的産品質量問題,依法查處一批,曝光一批。要重點查驗生産企業是否按照材料、産品標準組織生産,建材市場有無銷售“三無”節能材料、産品,建築工程有無採購和使用不合格節能材料、産品的現象。
二、嚴控源頭,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生産的質量監管
(三)進一步健全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生産標準。國家將不斷修訂和完善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標準。對一些性能可靠、經濟適用但目前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建築節能新材料和新産品,其生産企業要及時制訂材料和産品的企業標準,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備案、發佈,但其性能指標應嚴於已有類似材料和産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
(四)嚴格按照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標準組織生産。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生産企業要嚴格按照産品標準組織生産,按規定進行産品的型式檢驗、出廠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産品一律不得出廠銷售。要建立健全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計量管理制度,重點抓好原材料進貨質量和配比、生産工藝工序、産品出廠質量檢驗等環節的控制,同時配備相應的實驗室,實驗室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依法檢定合格。
(五)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生産環節的質量監管。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加大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生産環節的質量監管力度,重點查處不按材料、産品標準進行生産,不對材料、産品按規定進行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或者將不合格産品出廠銷售等行為。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生産企業的巡查力度,全面建立企業質量檔案。除日常監管外,各地今後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對違規企業依法處理。要加大對建築工程中使用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生産、使用不合格産品的違法行為。
三、規範市場,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管
(六)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流通市場監管。強化市場主辦者的責任,經銷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市場主辦者要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建材經銷企業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確保其依法銷售質量合格、手續齊備的節能材料和産品,嚴禁採購和銷售“三無”節能材料和産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流通市場的監管,對節能材料和産品的經銷企業銷售的材料和産品的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等手續進行查驗,及時查處無照經營、銷售“三無”節能材料和産品、冒用他人産品商標、廠名、廠址及檢驗報告、利用廣告對産品質量做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的銷售企業,切實凈化流通市場。
(七)建立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流通市場監測、巡查和專項檢查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在加大日常檢查、巡查力度的同時,加強質量監測,針對當地市場上存在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檢查、整治,及時向社會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四、多措並舉,提高對節能材料和産品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監管水平
(八)進一步落實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推廣、限制、淘汰公告制度。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建築節能標準要求和國家的産業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及時制定併發布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推廣、限制和淘汰目錄,指導建築工程正確選購。
(九)建立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備案、登記、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氣候和資源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推廣目錄。對建築工程使用的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在質量合格和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由設區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公示。鼓勵建築工程使用經過備案、登記、公示的節能材料和産品。
(十)建築工程各方主體應嚴格履行職責確保工程質量。建築工程必須採購和使用質量合格、手續齊備的節能材料和産品,建設單位(房地産開發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節能材料和産品;設計單位不得設計不符合標準規範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産品;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程、規範進行節能審查;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進場使用,並按照有關施工質量驗收規程要求進行産品的抽樣檢測;工程監理單位要組織對進場材料和産品見證取樣,簽字驗收,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建築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産品,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五、部門聯動,建立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質量監管的長效機制
(十一)建立監督檢查聯動機制。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機構要依據有關職能組織聯合檢查,依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針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生産、流通、使用等環節存在的質量突出問題,對需要重點檢查的節能材料和産品進行匯總歸納,列出檢查清單,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安排進行産品質量抽查、監測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産品質量問題。抽查、監測結果要在當地的主要媒體上予以公佈,對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落實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各地要聯合建立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信用分類管理機制,按照企業違法違規程度和頻次,對違反規定的節能材料和産品生産企業、經銷企業和建築工程使用單位進行不良信譽記錄,對一定時期內未出現不良記錄的守法企業建立企業優良信譽記錄,並予以公示。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違法違規企業信息要及時予以通報,限制或禁止其參加建設工程材料投標,確保在建築工程建設中使用合格的節能材料和産品。要推廣合同示範文本,清理建材市場的霸王合同條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三)建立服務機制。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編制配套相關技術規程和標準圖集,不斷提高産品質量和工程應用質量水平。各地工商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經銷優質節能材料和産品的企業進入當地建材市場並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在生産、使用等環節相關人員的技術培訓及指導。各地建築節能材料、産品所屬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制訂會員章程,加強行業的産品質量自律和價格自律,制止低價惡性競爭等不良行為。
(十四)建立輿論監督和考核評價機制。各地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資源,對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的生産企業、經銷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質量情況及時進行公示,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營造全社會關注、監督建築節能材料、産品質量以及工程質量的良好氛圍,指導公眾增強對節能材料和産品的質量識別能力。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把各地建築工程使用節能材料、産品的質量情況納入每年一度的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的考核內容,進行專門評價檢查。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建築節能材料和産品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質量情況納入年度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的考核評價內容,進行嚴格考核。
請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于2008年10月31日之前將本地區建築工程使用節能材料與産品的質量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