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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法制辦就修改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3日   來源:貴州日報

    《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08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貴州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就《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記者:貴州省政府公佈《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7年,省政府明確由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力量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決定》是省政府開展規章清理工作並對部分規章進行修訂的成果。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及時清除阻礙改革和發展的制度性障礙,2007年11月12日,省政府根據規章清理情況,作出了《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宣佈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公佈現行有效省政府規章目錄(2007年6月30日前)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要求按照立法程序,採取有計劃、分階段的方式,對《貴州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等59部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其中,在2008年6月30日前需完成32部省政府規章的修訂工作。為此,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組織專門力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對32部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反復修改和組織論證,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後,將規章修訂草案上報省政府審議並通過。前後歷時近7個月,順利完成了32部省政府規章的修訂工作。

    記者:這次省政府規章修訂工作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提高了制度建設的質量。能夠有效地解決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對經濟社會客觀規律反映不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等問題,從而提高政府制度建設的質量,優化制度實施的效果,為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礎。二是進一步推動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法制建設加速推進,但規章的清理、修訂、廢止等工作相對滯後,以至有的規章與上位法不一致,有的規章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給規章的遵守、適用和執行帶來了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三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確保政令暢通。目前,有法不依、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時有發生。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體制方面的原因,有人員素質方面的原因,但制度設計本身存在缺陷也不容輕視。開展規章清理、修訂工作,有利於解決職權交叉、多層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提高行政執法的效能和水平,確保政令暢通。

    記者:這次省政府規章修訂工作是怎樣開展的?

    答:在省政府部署開展規章清理工作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自2007年12月起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省政府規章的修訂工作。一是由有關部門對需要修改的32部規章提出修改建議,組織力量進行審查修訂;二是對各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有爭議的規章修訂草案與有關部門進行反復溝通、協調;三是將《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發送9個市、州政府、地區行署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四是邀請省發改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編委辦等部門就修訂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題論證;五是將整個修訂工作呈報省政府,並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經過以上步驟和反復研究、協調,確保了修訂工作質量,按時完成了修訂工作任務。

    記者:這次修訂的省政府規章有哪些特點?

    答:《決定》共修訂了31部省政府規章,宣佈廢止1部省政府規章。對31部規章的修訂,主要是:有關內容與上位法相抵觸,或者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客觀情況已經發生變化,原有管理體制或管理方式已被調整;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義務性規定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修改或廢止;部分不符合地方立法技術規範要求等。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針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補充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如,為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貫徹我省“合作創新、加強轉化、重點突破、引領跨越”的科學技術發展方針,在《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中增設了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又如,為維護我省道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在《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中補充了治理車籍外挂,對非法套用廠牌型號、大噸小標的車輛補徵差額養路費的內容。

    二是對無上位法依據而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的義務性規定作了修訂,突出了立法為民的理念。如刪除了《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動車交易票證進行驗證、對交易雙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車輛進行審查的相關內容;又如,刪除了《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中的“車主必須按時到車籍所在地的徵稽機關辦理年度稽核手續,合格後徵稽機關向車主開具年度稽核合格證”相關內容等等。

    三是對部分省政府規章設定的收費項目進行了修訂。如:刪除了《貴州省實施〈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細則》中與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相抵觸的“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交納自然資源損失補償費”的相關內容;又如,刪除了《貴州省港口管理辦法》中無上位法依據的“航運管理機構從企、事業專用碼頭收取的貨物港務費,應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返還專用碼頭所有者,作為碼頭設施維護和建設的專項資金”相關內容等等。

    記者:決定公佈後,還需要做哪些後續工作?

    答:對修訂的規章,省政府于2008年8月4日發佈了省政府令,重新作了公佈,並在政府網站、政報上予以公佈,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掌握,便於各級行政機關貫徹實施。同時,省政府決定,修訂後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省政府法制辦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彙編發行,作為各級行政機關執行的依據。這是省政府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的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進一步貫徹落實,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重要作用。

    二是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此次修訂後的省政府規章開展各類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按原規章規定制發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並予以公告。《決定》實施後,各級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認真履行職責。對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不一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拒絕執行。(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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