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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水害防治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6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調〔2008〕160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煤礦企業認真開展煤礦防治水工作,煤礦水害事故同比有所減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顯。但是,通過安全生産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所發現的問題和廣西那讀煤礦“7.2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區、部門和煤礦企業存在水害防治意識不強、責任不明確,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過場,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水害防治責任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各相關部門要針對今年安全生産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中查出的煤礦水害隱患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情況,提出措施,對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險。

    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職責,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責任。要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配備水文地質技術人員,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水害隱患嚴重的煤礦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煤礦防治水機構。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等,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存在水患的煤礦企業,要配備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和專業隊伍。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

    煤礦企業要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各類礦井要採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採區水文地質情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産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礦企業要認真排查治理礦井及其周邊受威脅的水害隱患,特別是安全生産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重大水害隱患,要分類定級,建立檔案,按規定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要制定專門治理計劃,做到人員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嚴禁超層越界等違法非法開採,嚴禁採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嚴重水患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産,排除隱患。

    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關閉煤礦的監管,使其真正達到關閉標準要求;同時要及時整理相關水文地質和開採技術資料,並歸檔備查。

    四、認真落實防治水措施

    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礦井開拓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含水豐富,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進行疏水降壓,保證安全開採;無法保證安全開採時,必須進行底板加固注漿。水體下採煤必須按設計進行試採,確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脅的礦井,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填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探放水措施,堅持先探後掘;探放水要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鑽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鑽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後方可繼續施工。

    五、加強煤礦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

    煤礦企業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産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並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發現井下有突水徵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報告調度室。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

    六、建立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各産煤地區相關部門要制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建設和運行機制,增置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礦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併發揮作用。

    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後,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七、進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監管監察力度

    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同的採礦權人,凡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俗稱“樓上樓”)的礦井,要按照國辦發〔2006〕82號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個,其餘必須關閉。凡沒有配備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的,有水患的企業未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的,沒有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礦井水害應急預案的,超層越界開採的,開採防水煤柱的煤礦企業,必須責令其立即停産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關閉。

    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受老空(窯)水、承壓水等威脅的礦井實施重點監察,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責令停産整頓,凡整改不合格、無法保障安全開採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認真調查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公佈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徹查原因,通過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防範措施。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本通知及時轉發到轄區內各相關煤礦企業,並督促煤礦企業切實將煤礦水害防治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相關鏈結
· 《關於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98號)
· 關於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 安全監管總局通報左雲礦難提出煤礦水害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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