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林業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國家林業局9月9日下發施行《林業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嚴禁接收單位滯留、截留、挪用救災資金物資,在組織救災物資接收、採購、保管、運輸、發放過程中不得提取管理費用。
《辦法》所指救災資金物資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用於救災及災後重建的財政資金、部門自籌資金及社會各界捐贈的款項以及上級和其他部門調撥和社會各界捐贈的物資。
《辦法》規定,接收單位要成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救災資金物資管理工作,負責救災資金物資的籌集接收、使用發放、登記核算和檔案管理。接收救災資金物資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接收捐贈款物的單位須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辦法》指出,接收單位要根據撥付和捐贈資金指定的用途,將救災資金及時撥付受災地區並嚴格按指定用途使用。在捐贈資金物資過於集中的情況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接受單位可按有關規定調劑使用,未指定用途的救災資金可根據實際情況統籌使用。
《辦法》規定,涉及災民緊急救治、安置、防疫和臨時性救助的採購活動可作為緊急採購項目,在保證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由採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一個或多個供應商直接購買。但在緊急採購活動完成後,採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等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媒體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緊急採購項目的採購要由兩名以上採購人員組織實施,採購人員及供應商必須在發票等購買憑據上背書籤字。其他非緊急採購行為,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辦法》要求,接收單位要定期向社會和單位職工公開公示救災資金物資使用情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禁隱瞞救災資金物資接收及管理使用信息;要指定專人按時編制報送救災資金物資執行情況月報表,全面準確反映月度新增救災資金物資的來源和使用情況;要建立健全救災資金物資會計檔案、接收、採購和發放檔案,嚴禁偽造、變造和毀損救災資金物資檔案資料;要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貪污私分、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優親厚友、有償發放及無故滯撥救災資金物資,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物資用途或擅自變賣救災物資等違紀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災後重建的建設項目,在符合重建規劃的條件下,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監理制。
據了解,此前國家林業局計資司還下發了《關於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執行情況月報表報送情況的通知》,要求受災地區每月10日以前報送上月救災資金物資執行情況月報表,以及時了解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