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此前已于8月1日簽發國家林業局第25號令,發佈此《辦法》。
為規範林業行政許可聽證程序,今年6月,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辦法》共5章25條。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舉行林業行政許可聽證時適用此辦法。舉行林業行政許可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林業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
《辦法》明確了舉行林業行政許可聽證的範圍和時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林業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20日前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林業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向聽證參加人送達林業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
《辦法》指出,聽證人員應當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其中聽證主持人由林業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與林業行政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回避;聽證參加人包括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人員、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其中,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人員在聽證時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依據、理由,並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辦法》同時指出,聽證人員應當維護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權利,保守聽證事項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辦法》對聽證程序和聽證筆錄等作了詳細規定,要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林業行政許可決定。
此外,《辦法》規定,林業主管部門舉行聽證,不得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收取任何費用。(焦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