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經濟普查中,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行為輕微的,統計機構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數額對公民是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1000元以下。近日,自治區統計局出臺了查處經濟普查案件簡易程序操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介紹,針對經濟普查面臨普查對象多、範圍廣等複雜情況,為了保證全區第二次經濟普查數據質量,自治區統計局專門出臺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統計局,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出現的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較輕微的統計違法行為,統計執法人員可以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自治區經濟普查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普查工作的最大難題是普查對象的不配合,因為普查中會問及普查對象的營業收入、稅收、員工工資等不少問題,不少人認為這些問題暴露了企業或個人的“隱私”,因而拒絕配合調查。有關人士曾向記者説起一件事,在前不久結束的農業普查中,一名村民拒絕提供任何信息,普查人員多次登門,並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都沒有結果。“辦法”的出臺,可有效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
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哪種情況下將受到處罰?據了解,執行簡易程序查處的經濟普查案件範圍包括: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行為;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行為;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行為。被處罰當事人在收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辦法”規定,只要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統計違法事實的存在,並證明統計違法事實確實是當事人所為,統計執法人員就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