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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新規定:離職兩年內查出職業病可定為工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10日   來源:南方日報

    如果離職後2年內被診斷為職業病,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記者從廣東省勞動保障廳獲悉,日前,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在解決老工傷人員待遇、職業病認定與待遇支付問題,工傷待遇標準、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增強了工傷保險保障功能。

    新規定一舉打破“職工工傷認定難”

    據了解,過去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供發生工傷時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而職業病的發生,是以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為標誌的,這就導致了很多職工由於種種原因,在離開企業後才被診斷出患職業病,因而無法提供與原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工傷認定申請不被受理,影響了工傷保險補償權利的行使。

    而按照《通知》規定,如果職業病發生單位屬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其職工離職2年內被診斷為患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並作出工傷認定。

    離職前已參保職業病待遇無憂

    據介紹,過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離職後被診斷患職業病並認定工傷,由於企業已經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與工傷保險基金終止了保險關係,所以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其工傷待遇,而全部由企業負擔。

    而現在按照《通知》規定,對於上述情況,如職業病發生單位在職工離職前已經為其參保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例規定的待遇費用;如職業病發生單位沒有為其參保,則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全部待遇費用。據了解,此舉充分體現了優先保障的思路,一定程度突破了企業完全履行繳費義務後,才能支付職工待遇的傳統做法,將對職工的保障與對企業的行政執法分離,有利於保障職工的健康權益。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調整至60個月

    過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發基數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標準為48-60個月,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政府規定。目前,廣東省多數地區是按照48個月的標準計發的。

    而按照《通知》規定,各地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的調整,全省將統一按照60個月的計發標準,計發基數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據了解,此舉將工亡待遇水平提高了約20%,工傷保險保障功能明顯增強。

    4萬多老工傷人員納入基金保障範圍

    按《通知》規定,廣東省4萬多名老工傷人員將納入基金保障範圍。目前,各地區正在開展老工傷人員摸底,研究制定具體辦理程序和辦法,近期將開展待遇申報工作。

    據了解,上世紀50年代施行的企業勞動保險制度規定,職工工傷待遇由企業負擔(主要是國有與集體所有制企業),我國上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將職工工傷待遇納入基金統籌範圍,但是執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所以這些企業的老工傷人員仍由企業負擔。廣東省則從1992年開始實施企業工傷保險制度,1998年11月1日實施了《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企業不斷改制、關閉、破産,老工傷人員待遇保障難以落實到位。

    而按照《通知》規定,1998年11月1日前在廣東省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制企業,參保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包括仍在單位的在職職工、廣東省退休職工、工亡職工),2008年10月1日後産生的舊傷復發醫療費、工傷康復費、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改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範圍、標準執行。但是,傷殘補助金等一次性待遇則不予補發。此外,對於原實行工傷保險行業統籌管理的企業單位(主要是中央企業),在參加廣東省工傷保險前發生的老工傷人員,也在參保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另外,據了解,煤炭、有色、冶金等實施了政策性關閉、破産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由於省財政專項資金渠道已給予解決,而且企業未參加過工傷保險,則不在該《通知》解決的範圍。(記者 劉茜 通訊員 梁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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