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8〕88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更好地指導各公司執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在執行適用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交易額的計算方式
《辦法》第11條規定的關聯交易的交易額,按如下方式計算:
1、保險公司(包括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與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保險資金委託管理業務或保險代理業務,以收取的管理費或代理費計算交易額。保險公司與其他關聯方發生的上述交易,以委託管理資金額或代收保費計算交易額。
2、保險業務以保費計算關聯交易額,提供擔保或對外贈與以擔保的債權額或贈與標的的市場價值計算交易額。
3、保險公司與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多次關聯交易的,不適用《辦法》第11條第4款的規定,交易雙方單獨累計計算關聯交易額。
二、關於關聯交易審查
1、根據《辦法》第17條規定的統一交易協議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可以不再按照《辦法》第22條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但保險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統一交易協議的執行情況予以説明。
2、海事擔保重大關聯交易可以不適用《辦法》第14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內部授權程序嚴格審查後執行,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關於關聯交易報告
1、《辦法》第22條規定的發生日是指關聯交易協議簽訂日。
2、保險公司與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由構成重大關聯交易的一方或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雙方都構成重大關聯交易的,雙方可以約定其中一方或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報告應當全面説明該交易對交易雙方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3、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事先已根據相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核準的,交易發生後可以不再按照《辦法》第22條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四、關於企業年金相關業務
保險公司與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業務、賬戶管理業務,嚴格按照企業年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的,不適用《辦法》的規定。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