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發〔2008〕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衛生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財務局:
民政部、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一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紮實推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具體實施辦法,加大了資金投入,提高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但從全國情況看,仍存在地區工作進展不夠平衡、配套政策不夠具體、服務程序不夠簡便、資金投入不夠充足等問題。為全面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實以解決當前問題,加快完善法制以解決長遠問題”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進度,及時出臺實施辦法
各地要根據《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2009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完善政策體系,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各地應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加快貫徹落實步伐,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省級實施辦法制定工作原則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州)級實施辦法制定工作原則上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縣級實施辦法制定工作原則上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已出臺實施辦法的地方,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並明確落實措施,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目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衛生、財政部門逐級上報有關情況,説明原因。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部署與督導,及時上報本地區各級實施辦法出臺、資金投入、制度建設等工作進展情況,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報。
二、明確任務目標,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待遇
各地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民政部門要為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統一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並會同勞動保障、衛生、財政部門共同做好幫助困難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要保障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各地要引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制定針對優撫對象的具體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政策,在掛號、就診、取藥、住院等服務環節中體現對優撫對象的優先。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等多種措施,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保證同屬別優撫對象待遇大致相當,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加大投入力度,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財政部、民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規定,進一步加大投入,拓寬資金籌集渠道,緩解資金供需矛盾。各地財政部門要把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同時,統籌考慮,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經費,對相關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時,應加大對下級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的傾斜力度。另外,各地應從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要進一步規範資金使用管理,專款專用;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民政統計工作,及時、準確上報享受各种醫療保障的優撫對象人數、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支付等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數據。各地工作成效將作為財政部、民政部分配中央財政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重要因素。
四、簡化操作程序,盡力方便優撫對象看病就醫
各地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實現優撫對象醫療費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盡可能減少結算環節,簡化操作程序,推行優撫對象醫療費“一站式”結算服務,對優撫對象醫療費中非個人自付部分,應在其醫療終結時同步結算;對患危急重病的優撫對象,應實行先就醫後結算等醫前救助措施。
五、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優撫醫療保障工作的領導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是一項惠及廣大革命功臣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加快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強基層優撫工作隊伍建設,經常開展業務培訓、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不斷提高服務管理能力。要綜合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管理監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滿足各類優撫對象的不同醫療需求,促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健康發展。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財政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