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普法辦公室(通知)
司發通〔2008〕156號
關於加強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宣傳部,人民政府司法廳(局)、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普法辦公室,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宣傳部、司法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通知》(中發〔2006〕7號)、《中共中央關於印發〈2006-2010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的通知》(中發〔2006〕21號)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要求,努力提高廣大公務員的法律意識、法律素質,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辦事的能力,現就加強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認真落實"五五"普法規劃,大力加強各類公務員的法制教育,通過紮實有效地推進各類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提高廣大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對象範圍
公務員學法用法的對象範圍包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學法用法要結合隊伍建設和實際工作需求,針對各級領導幹部、基層公務員以及公務員職位類別,確定不同的學習內容和方式。
三、學習內容
公務員學法用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認真學習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深刻理解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精神,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關於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方針政策,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立黨為公,執法為民;認真學習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與管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認真學習公務員法和廉政法律法規,堅持嚴於律己,廉潔勤政。
四、工作要求
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整體推進。
要以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為重點,組織好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學習,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基層公務員特別是在基層行政執法崗位上的公務員為著力點,組織好崗位職能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堅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要把法制教育納入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的內容,結合不同類型培訓的實際情況,制定法制教育培訓計劃,設置法制教育培訓課程,著力提高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努力增強法治觀念。
要加強公務員專門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根據不同崗位公務員對法律法規知識的不同需求,組織開展公務員特別是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專門法律知識的輪訓,努力提高公平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要針對不同崗位公務員的特點,結合日常業務學習,積極組織開展學法活動,倡導和鼓勵公務員聯絡工作實際,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自學,努力增強學習效果。
要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把法制教育融入公務員工作的全過程,把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辦事的水平和效果作為檢驗公務員法制教育成效的標準,推進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要加強交流,不斷創新公務員學法用法的形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以及遠程教育等平臺,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宣傳和培訓活動,不斷增強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實效性。
五、考試考核
結合公務員培訓,加強對公務員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的考試或考核評估。將考試或考核評估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陞的依據之一。法律知識考試或考核評估不合格者,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中央機關公務員學法用法的考試或考核工作,由各機關自行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學法用法的考試或考核工作,由各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組織、人事、宣傳部門結合實際組織開展。
六、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各級組織、人事、宣傳、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密切合作。對開展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要不斷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推進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要切實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建立公務員學法用法的監督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公務員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不斷增強公務員學法用法的實際效果。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普法辦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