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近日重新發佈了《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新貸款辦法將於11月24日執行,提取辦法于12月1日執行。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具有如下特點:
貸款政策調整
(一)增加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兩類貸款品種
為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房,新辦法規定,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及限價商品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貸款額度最高可達所購住房價款的80%(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購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二)職工購房申請貸款的,抵押物須為所購住房
新辦法規定,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應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須以所購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擔保。
提取政策調整
(一)提取範圍再次擴大
新辦法規定,在現有因購房等住房消費行為及因大病等非住房消費行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新增以下4種情況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納入天津市城鎮居民特困救助範圍的;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到天津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外購買已取得産權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購住房坐落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職工。
(二)明確共同購房的提取範圍和條件
新辦法對職工與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購買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作出規定:未使用住房貸款共同購買住房的,共同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使用住房貸款共同購買住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商業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有新規
新辦法規定,職工使用商業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但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
使用商業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在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後,憑還款憑證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貸款結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四)委託提取將更方便職工還款
為方便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還款,新辦法規定: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辦理委託提取業務。委託提取業務是指,職工在償還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將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自動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用於還款,職工不用每月到櫃臺辦理還貸、提取手續,且不用承擔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