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擬按照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來確定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此舉意味著低收入人群將被納入法律援助範圍。12月4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根據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意見等修改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包括法律援助人群範圍在內的一系列修改。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中,北京市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是以低保為標準,但在實際生活中,以低保線作為受援標準,並不能滿足低保邊緣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難以適應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修改稿)》中,擬按照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來確定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明確將低收入人群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對於法律援助案件中由於受援人負擔不起翻譯費、鑒定費、複印費等費用,導致一些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法律援助質量不高的問題,《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所涉及的訴訟費、公證費、鑒定費以及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中查閱檔案資料、從事調查取證活動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免收、減收或者緩收。
此外,《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修改稿)》還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與初審條例草案相比,辦理工作時間縮短了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