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46號
現將《關於修改<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公告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請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執行,相關基金託管銀行做好監督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關於修改《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增強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範能力,增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心,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促進基金行業持續穩健發展,現將《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54號)第一條修改為: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於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基金資産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餘額低於基金資産凈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基金資産凈值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