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長羅志軍近日簽署省政府令,頒布《江蘇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這意味著江蘇省對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正式納入政績綜合考評體系。據悉,用省政府規章對依法行政考核進行規範,在我國尚屬首次。
《辦法》明確指出,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都是被考核對象。依法行政考核應當納入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挂鉤。對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考核機關啟動行政問責程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防範化解社會矛盾被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包括:依法履行職責、科學民主決策、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強化行政監督、防範化解社會矛盾、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等。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完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程序、人民調解制度及信訪制度”等。
《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省政府規定,引發惡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環境等事故的;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省政府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引發在全省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的: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引發惡性事件的。
記者注意到,《辦法》要求依法行政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群眾評議與專業部門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由群眾和社會各界參與的外部評議佔20%。(衡曉春 沈崢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