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部《關於擬訂部內設機構“三定”規定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轉變管理職能,提高機關效能,12月6日,《國土資源部各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正式印發。《規定》就部15個司局和部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並對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的職責,及其與各司局間以及各司局間共同性職責等其他事項,作出了説明。
《規定》明確,辦公廳承擔協調、處理部機關日常工作的職能。主要負責部機關日常工作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發佈、政務公開、機關財産、資産管理、綜合業務和協調處理等工作;監督管理部政務大廳。
政策法規司承擔組織國土資源法規制定、立法協調、依法行政和行政復議的職能。主要負責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協調部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並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調控和監測司承擔參與宏觀調控、形勢分析、綜合統計、重大問題調研和重要文稿起草等職能。主要負責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部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部內有關綜合研究等工作。
規劃司主要承擔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等職能。主要工作是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産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等。
財務司承擔財務管理的職能。主要負責國家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産等資源性資産和國家出資形式的礦業權權益;負責部門預算和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産管理規章,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産監管等工作。
耕地保護司承擔組織指導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職能,主要職責是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地籍管理司承擔組織和指導土地調查、統計、土地確權、登記、土地遙感監測、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等相關職能。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全國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地籍工作等是其主要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司承擔指導和管理全國城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土地市場、土地價格和土地資産職能。主要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産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等工作。
地質勘查司具有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的職能。其主要工作是:組織礦産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組織擬訂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産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承擔探礦權、採礦權管理,以及對外合作區塊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等。
礦産開發管理司承擔管理礦産資源(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開發和探礦權、採礦權的職能。負責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國家規劃礦區,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産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是其主要工作。
礦産資源儲量司承擔管理全國礦産資源儲量、礦業權評估、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地質資料,並對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主要負責擬訂礦産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産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産地儲備、壓覆礦産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産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等工作。
地質環境司具有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職能。主要工作是: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執法監察局的職能是負責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工作是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産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産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産違法案件等。
科技與國際合作司承擔管理科學技術和國際合作工作的職能。主要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計劃;組織制定並管理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編制國土資源國際合作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境外礦産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的工作;承擔對外及對港、澳、臺地區的合作交流等工作。
人事司承擔管理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工作職能。主要負責承辦機關、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事項;按規定承辦協助地方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教育培訓等工作。
《規定》還明確了部機關黨委主要負責部機關,以及在京的部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部離退休幹部局主要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由於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去年剛完成“三定”規定,並已于去年單獨印發,故沒有在本次各司局“三定”規定文本中一併印發。《規定》在其他事項中,對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的“三定”規定作出了簡要介紹。(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