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加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交存方式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41號
200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確立了無船承運制度。截止到2008年底,已有3000多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以下簡稱:無船承運人)通過向“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專戶”交納保證金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無船承運制度的實施有效規範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為進一步保障無船承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我部決定,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以活期存款方式交存的基礎上,為無船承運人增加以定期存款方式交存保證金的選擇,並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保證金定期存款的申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證金定期存款期限
保證金定期存款期限為一年或兩年。
定期存款到期後,一年期存款本息按原存款期限自動轉存,無船承運人無需辦理續存手續,兩年期需辦理續存手續。存款期間若遇利率調整,利率不變,待再次轉存時,按轉存當日的利率計息。如無船承運人辦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則按活期利率計息,不辦理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退款業務和利息中途轉存業務。
無船承運人僅可申請辦理用於本公司(含分公司)經營資格申請所交納保證金的定期存款。
二、受理方式
對於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為方便無船承運人,除非無船承運人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我部水運司提出特別書面説明,明確保證金及利息維持活期存款或申請轉存兩年期定期存款,其所交納保證金及利息將於2009年1月31日前一併轉為一年期限定期存款。
對於2009年1月1日後申請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除非在保證金交納銀行憑證進行特別備註(“活期”或“兩年定期”),保證金將自動按照一年定期存款方式處理。如保證金交納人與申請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不一致,則須在銀行憑證“附加信息及用途”欄註明申請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名稱。
三、無船承運經營資格終止保證金退款手續
無船承運人的無船承運資格終止後,我部將通知招商銀行辦理保證金及利息退款手續,未到期的保證金定期存款按當時活期利率計算利息。
四、受理部門和聯絡方式
受理部門:交通運輸部水運司,聯絡電話:(010)65292650,傳真:(010)65292648。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