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上市商業銀行
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發[2009]12號
各上市商業銀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的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措施的要求,積極發展債券市場,促進企業融資,現就開展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商業銀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後,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從事債券交易。
二、試點期間,商業銀行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臺,從事國債、企業債、公司債等債券品種的現券交易,以及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品種交易。
三、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必須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監管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並按要求報送相關報表等資料。
四、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相應的業務規則,向相關商業銀行提供債券專用席位和相應的技術支持,併為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的債券交易活動提供安全和便利的業務環境。相關商業銀行在其債券專用席位內,只能使用本銀行賬戶從事債券交易。試點期間,債券登記、託管及結算方式暫時不變。
五、證券交易所和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關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等業務活動情況的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建立聯席監管制度,對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的債券交易進行監管。
七、在取得試點經驗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在完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的商業銀行範圍,以及擴大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從事相關債券業務的範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