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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意見要求加快業務調整發揮保險保障功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9日   來源: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下發《關於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人身保險業發展較快,較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保險需求。但是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保障功能發揮不足、業務結構不盡合理等問題,人身保險供給與人民群眾對保險的現實需求還存在一定差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貫徹落實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進一步促進業務結構調整,中國保監會下發《關於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人身保險行業業務結構調整的重點和方向,引導行業大力發展風險保障型、長期儲蓄型業務。

    《指導意見》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高度重視業務結構調整工作,要將業務結構調整工作與防範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轉變發展方式、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緊密結合起來。要求公司制定中長期業務結構調整規劃,並納入公司總體發展戰略之中。

    《指導意見》從功能角度對人身保險産品進行進一步分類,明確業務結構調整的方向,鼓勵人身保險公司合理配置公司資源,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産品,強化長期儲蓄型人身保險産品的長期儲蓄功能。

    《指導意見》強調資産負債匹配管理,要求公司設計産品時應充分考慮本公司實際的資金運用能力,配置資産時應實現資産回報率與産品預定的投資回報率相匹配。

    《指導意見》鼓勵各人身保險公司推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産品在“三農”、健康、養老等重點領域的發展,宣傳科學的保險消費理念,幫助消費者根據自身的保障需求和財務狀況選擇、購買合適的人身保險産品。

    《指導意見》的發佈,有利於進一步統一行業思想、加快業務結構調整工作;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行業風險保障、長期資産負債管理等核心優勢,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保險的現實需求;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促進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關於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指導意見
保監發〔2009〕11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進一步推動人身保險業務結構調整,加大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産品發展力度,促進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保險公司應充分認識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重要意義。保持科學合理的業務結構是人身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促進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將業務結構調整工作與防範化解風險緊密結合起來,與保護消費者利益、提高服務水平緊密結合起來,與轉變發展方式緊密結合起來,與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緊密結合起來。

    二、鼓勵各保險公司在産品開發、培訓、銷售和管理等各個工作環節,積極採取措施,有效配置資源,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人身保險産品,主要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定期壽險和有效保額不低於10倍期交保險費或2倍躉交保險費的終身壽險、兩全保險。

    有效保額是指在各種給付條件下該保險産品的最小給付金額。

    三、鼓勵各保險公司強化長期儲蓄型人身保險産品的長期儲蓄功能。兩全保險保險期間不得短于5年,鼓勵發展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四、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可以提供持續獎金,以鼓勵消費者長期持有保單,或鼓勵消費者持續交費。

    按照賬戶價值、累計已交保險費或躉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給付的持續獎金,其首次給付時間應不早于第5個保單年度。

    按照當期期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給付的持續獎金,可在投保人交納第2期保險費時開始給付,給付比例應不得高於當期期交保險費的2%,未交納期交保險費的保單年度不應給付持續獎金。

    五、各保險公司應科學估計負債現金流,按照負債情況合理配置資産,做好資産負債匹配工作。公司設計産品時應充分考慮本公司實際的資金運用能力,配置資産時應實現資産回報率與産品預定的投資回報率相匹配,並充分考慮負債所需現金流的時點與金額。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科學、高效、貼近市場的産品創新與開發管理機制,加強自主創新和專業化經營,進一步推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産品在“三農”、健康、養老等重點領域的發展,進一步發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小額定期壽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進一步發展滿足社會大眾多樣化需求的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

    七、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加強消費者教育,宣傳科學的保險消費理念,幫助消費者根據自身的保障需求和財務狀況選擇、購買合適的人身保險産品。

    八、業務結構調整是一項系統工程,各保險公司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艱巨性和複雜性,制定中長期業務結構調整規劃,並納入公司總體發展戰略之中。制定規劃時,各保險公司應明確結構調整的階段性目標和措施,根據目標市場的需求,保持各類産品、各銷售渠道的相對均衡穩定,有效抵禦各類風險,推動業務平穩健康發展;應遵循壽險業經營規律,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處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關係,推動公司增長方式向內涵式發展轉變。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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