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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制定出臺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若干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3日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完善青海省的相關政策措施,近日,省政府從當前經濟形勢和農牧區勞動力轉移的實際出發,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青政〔2009〕9號),對工作重點、相關政策、服務體系、有關要求做了進一步的完善充實和明確。

    《若干意見》從充分認識推進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積極鼓勵農牧民自主創業;健全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對轉移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五個方面對推進青海省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促進勞務經濟的健康發展提出具體措施。

    《若干意見》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工作重點是:結合青海省目前轉移就業存在就業不穩定、體力型輸出較多、勞動收入偏低的實際,圍繞穩定規模、提高轉移就業質量,增加收入等目標,要求各級政府要在抓好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臨時性、季節性和體力型轉移就業的同時,更加注重長期性、穩定性和體力與技能結合型的轉移就業;在擴大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規模的同時,更加注重轉移就業的質量,增加勞務收入;在做好職業介紹和轉移就業信息服務的同時,更加注重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由鬆散型向更加有序轉變,由體力型向體力技能結合型轉變,由數量型向規模與質量並重型轉變,不斷促進轉移就業工作的健康發展。

    《若干意見》細化了技能培訓的相關政策要求,提出了分類開展培訓,對初高中畢業未升學的回鄉青年勞動力,以開展學制職業教育或一年期的職業培訓為主;對其他勞動年齡內的農牧民,根據技能複雜程度和就業崗位需求,相應開展一年期的培訓、3—6個月的培訓或引導性培訓,幫助農牧民通過提高技能實現轉移就業。針對農牧區年齡偏大女性勞動力離家離鄉務工難的實際,圍繞適應就近就地發展的二、三産業開展專項技能培訓,並且積極建立培訓績效評價機制,完善培訓資金補貼辦法,將農牧民技能培訓補貼標準與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培訓補貼標準一致起來,鼓勵農牧區低保家庭和生態移民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學制職業教育,政府給予適當的培訓補貼。

    《若干意見》進一步拓展了支持農牧民自主創業的政策環境,要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優化農牧民自主創業環境,健全完善農牧民創業優惠政策。把進城創業或返鄉創業的農牧民全部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範圍。農牧民進城或返鄉創業,可申請5萬元以內的小額擔保貸款,按城鎮失業人員就業扶持政策,對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貸款貼息。擴大勞務輸出週轉金使用範圍,對有創業能力和創業意願的農牧民給予借款支持,每人在3萬元以內,期限為一年。為鼓勵農牧民創業,規定農牧民創業在一定條件下可免予工商登記、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且在稅收上給予優惠,特別是對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對農牧區流動性小商販,一律免予稅務登記,對農牧民創辦的企業給予適當的電價優惠。

    《若干意見》還就強化轉移就業的服務能力建設、勞務輸出基地建設和積極打造勞務品牌以及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和完善目標責任制方面等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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