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2009]22號
各中央企業:
2008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下簡稱資本預算)已經國務院批准下達相關企業。為做好資本預算執行的組織和監督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及時了解掌握資本預算執行情況,相關企業應在國資委下達資本預算安排後,及時報告預算資金的到賬情況;企業報送的資本預算支出申請與國資委下達的資本預算安排有差別的,應按照資本預算安排另行編制資本預算使用計劃,並於預算資金到賬30個工作日內報國資委備案;在資本預算執行過程中,企業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預算資金使用或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對於資本預算執行中出現的緊急或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二、相關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報經國資委備案的資本預算使用計劃使用預算資金,不得自行調整。相關企業編制的資本預算使用計劃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資本預算管理的要求,不得挪用或截留用於非生産項目或非主業項目。在資本預算執行過程中,受生産經營或重大政策、環境變化影響,確實需要對資本預算使用對象、標準、額度等進行調整的,應向國資委提出調整申請,由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準。
三、為進一步規範資本預算執行工作,國資委將建立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對企業資本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專項審計,總結企業資本預算執行的經驗和成效,發現存在的問題。相關企業也應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做好本企業資本預算執行的組織和監督檢查工作,逐步建立對資本預算執行全過程的監督問效機制,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為全面掌握中央企業年度資本預算執行情況,確定下一年度資本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合理安排預算資金,相關企業應當按照統一要求(另行下發)向國資委申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以下簡稱資本決算),企業申報的資本決算應當經過相關社會仲介機構鑒證。
五、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資本預算管理的要求,從加強資本預算執行組織和監督的實際出發,制定本企業的資本預算管理制度,明確企業資本預算執行的責任,細化落實資本預算編制、預算資金使用管理、資本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資本決算申報等工作程序和職責;明確企業內部對資本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機構和責任,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請各中央企業將制定的資本預算管理工作制度于4月30日前報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備案。
六、相關企業按照經批准的資本預算用款計劃,對於向所屬子企業注入資本金或其他方式使用預算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所屬子企業注入資本金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批准;企業對費用性預算資金的支出,要嚴格按照核定的標準、範圍進行管理,不得隨意調整。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資本預算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資本預算管理的規定,切實做好資本預算執行的組織和監督,確保預算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