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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七部門發佈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6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為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促進汽車摩托車産業結構優化升級,近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見附件),正式在全國啟動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 根據實施方案,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微型客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或微型客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每輛定額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定額補貼3000元。每戶農民限購一輛享受補貼的換購輕型載貨車或微型客車,兩年內不得過戶。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8噸但不超過6噸的載貨汽車;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以下的載客汽車。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單價5000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650元。每戶農民限購兩輛享受補貼的摩托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産上述産品並且同意對産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生産和銷售。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産品價格。農民購買納入補貼範圍的汽車摩托車後,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

    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七部門指出,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産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協作,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並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有序開展各項工作,把好事辦好、辦實。

    附件: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關於印發《 汽車
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的通知

財建〔 2009 〕 10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産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組織實施好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訂具體操作辦法,儘快組織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根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汽車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 (國發[2009]5 號)、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 (國辦發[ 2008〕134 號)及國務院第51 次常務會議關於摩托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現制定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如下:

    一、 政策目標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産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産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摩托車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二、 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購買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 8 噸但不超過6 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二)補貼産品及企業的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 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 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産上述産品並且同意對産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生産和銷售。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登出證明。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 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 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 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 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來源.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 · 12 漢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情況,加大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的補貼力度。

    (五)補貼資金申報。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矛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 )”項大於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1/ kw )”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 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六)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補貼資金實行“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儘量採取“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摺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採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方式的,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摺賬戶。

    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實行“事先預撥、事後清算”。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的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及時將不少於50%的補貼資金撥付,其餘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撥付。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七)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汽車摩托車價格監管,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及企業準入嚴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嚴格辦理登記。商務部門要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範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汽車摩托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質檢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嚴格執行“三包”有關規定,加強缺陷産品召回工作。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産品價格。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戶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産品質量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 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項重要決策,是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工作,增進部門協作,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把實施工作抓細抓實,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指導基層有序開展各項工作。要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並督促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農民手中。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改進相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農民家喻戶曉,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了解實施情況,及時總結提出完善政策建議,把好事辦好,全面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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