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3月13日在表決通過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及其他重要報告的決議後,在京落下帷幕。
據了解,在本次大會上,代表共提出議案518件,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509件,由代表團提出的議案9件。
代表所提交的議案涉及經濟、社會以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其中53件涉及環保、生態、飲用水安全等方面的議案,已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
記者從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秘書處了解到,今年“兩會”期間,代表們向大會提交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主要集中在《關於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關於制定自然保護區法的議案》及《關於制定農村環境保護法的議案》等熱點和難點問題上。
在此次“兩會”上,共有243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代表們認為,20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形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環保法”是基於當時的立法背景,其立法目的、主要制度等方面的某些規定,已明顯滯後於當前的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形勢,很多地方都與後來頒布的單項環保法律法規相矛盾,其缺陷和不足日益突顯。近年來,已有不少代表提出修改建議,但進展不明顯。代表們建議加快“環保法”的修改進程,爭取新的“環保法”早日出臺。在這次大會上,共有105名代表提出了《關於制定自然保護區法的議案》。在代表們看來,制訂于上世紀90年代初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其中的一些條款規定過於注重原則性,操作性不強。一些條款還存在違背生態原則的地方,特別是涉及自然保護區的一些重要問題,如對土地權屬、管理模式、生態補償等都未作出具體規定,不能適應新的管理理念和實際需要。《自然保護區條例》屬於行政法規,不能以更強的約束力對自然保護區進行有效保護和管理。代表建議加快《自然保護區法》的立法進程,就自然保護區保護中存在的行政、技術、開發等問題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並注重和國家主體功能區、國家生態功能區做好銜接。
此外,代表們還針對可再生能源、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補償等領域存在的法律缺位問題,聯名提出了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議案》、《關於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關於修改環境噪聲防治法的議案》、《關於制定飲用水源地保護法的議案》、《關於制定農村環境保護法的議案》、《關於制定特種礦産資源法的議案》及《關於制定生態補償法的議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