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壓縮2009年出國費等三項經費預算支出的通知
財預[2009]2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按照《通知》關於“2009年各地區各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壓縮20%”、“2009年各級黨政機關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降低15%”和“2009年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費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礎上削減10%”的要求,現對壓縮2009年中央部門預算中出國費等三項經費支出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壓縮2009年部門預算相關經費支出的方式
由於2009年中央部門預算草案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在批復2009年部門預算前進行調整已來不及,因此,對部門2009年出國費等三項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財政部將在2009年預算執行中通過調減部門財政撥款支出預算的方式進行壓縮。對部門通過預算外資金及其他收入等安排的出國費等三項經費支出,各部門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自行進行壓縮,控制相關支出。
二、關於測算中央部門壓縮出國費等三項經費財政撥款支出規模
(一)各部門要對近3年出國(境)經費和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實際支出(包括通過財政撥款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安排的經費)情況,以及2009年在部門“二上”預算中通過財政撥款安排的出國(境)經費和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情況進行統計。在此基礎上,按照以下公式測算2009年應壓縮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1.出國(境)費。
(1)2009年應安排出國(境)費=(2006年出國(境)費實際支出數+2007年出國(境)費實際支出數+2008年出國(境)費實際支出數)÷3×80%。
(2)2009年應壓縮出國(境)費=2009年“二上”預算安排出國(境)費-2009年應安排出國(境)費。
(3)如2009年“二上”預算安排出國(境)費小于2009年應安排出國(境)費的,則2009年應壓縮出國(境)費為零。
2.車輛購置及運行費。
(1)2009年應安排車輛購置及運行費=(2006年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實際支出數+2007年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實際支出數+2008年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實際支出數)÷3×85%。
(2)2009年應壓縮車輛購置及運行費=2009年“二上”預算安排車輛購置及運行費-2009年應安排車輛購置及運行費。
(3)如2009年“二上”預算安排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小于2009年應安排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則2009年應壓縮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為零。
(二)各部門要對2008年公務接待費用實際支出(包括通過財政撥款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安排的經費)情況,以及2009年在部門“二上”預算中通過財政撥款安排的公務接待費用支出情況進行統計。在此基礎上,按照以下公式測算2009年應壓縮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1)2009年應安排公務接待費=2008年公務接待費實際支出數×90%。
(2)2009年應壓縮公務接待費=2009年“二上”預算安排公務接待費-2009年應安排公務接待費。
(3)如2009年“二上”預算安排公務接待費小于2009年應安排公務接待費,則2009年應壓縮公務接待費為零。
(三)以上統計單位範圍為所有安排財政撥款的中央預算單位,包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軍隊、武警和中央管理企業等。
(四)按照以上統計情況,填寫《中央部門財政撥款安排出國費等三項經費支出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1)。
(五)根據以上測算的應壓縮的2009年出國費等三項經費支出規模,結合中央部門2009年“二上”預算,提出中央部門2009年部門預算調減出國費等三項經費預算的計劃。調減的2009年預算,基本支出要落實到具體單位,項目支出要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具體項目,並相應填寫《2009年中央部門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出國費等三項經費壓縮情況表》(詳見附件2)。
(六)各部門應于2009年3月25日前將以上兩表及有關説明材料正式行文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印發調減2009年中央部門預算文件。
三、相關要求
中央部門作為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的主體,要不折不扣地落實《通知》精神,認真負責地做好壓縮相關支出的工作。2009年年底前,財政部和審計署將對中央部門按照《通知》精神壓縮2009年相關預算支出情況進行檢查。
附件:1.中央部門財政撥款安排出國費等三項經費支出情況統計表(略)
2.2009年中央部門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出國費等三項經費壓縮情況表(略)
財政部 審計署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