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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通知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4日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精神,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對就業的影響,千方百計穩定就業和擴大就業,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將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企業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了繳費義務,受金融危機影響,企業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已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養老保險補貼20%、醫療保險補貼9%、失業保險補貼1%。崗位補貼按本市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每人每月562元。

    對享受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待崗轉崗技能培訓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穩定就業培訓補貼。凡經過培訓獲得職業資格等級證書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礎上,初級工每人每月再給予200元,中級工每人每月再給予300元,高級工及以上每人每月再給予400元的培訓補貼。

    上述三項穩定就業政策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二、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繼續實施商貿、服務等企業招用城鎮失業人員的稅收扶持政策。企業當年新招用城鎮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企業招用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企業最長不超過3年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三、促進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

    鼓勵本市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復員轉業軍人等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個人創業第一次貸款額度由5萬元提高到8萬元,再次貸款額度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上述貸款反擔保比例由30%下調到20%。繼續實施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制度,凡在城鄉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免除反擔保。合夥創辦小企業的,貸款額度由每人不超過5萬元提高到不超過8萬元,最高50萬元。

    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支持力度。對當年新招用本市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復員轉業軍人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享受最高 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貸款額度由100萬元提高到 200萬元。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 5000萬元增加到 1億元,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市財政支出。

    四、提升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

    擴大免費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範圍,由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擴大到所有城鎮失業人員;增加享受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次數,由終身享受一次調整為每年可享受一次;提高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由人均每次550元提高到每次1100元。擴大免費創業培訓享受範圍,由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擴大到所有城鎮失業人員,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由每人次1329元提高到每人次2400元。上述政策,本市有轉移就業願望的農村勞動力一併享受。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五、完善就業特困人員托底政策

    大力開發社區公益性就業崗位,加大對就業特困人員的幫扶力度。2009年在全市社區新開發1萬個公益性就業崗位,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規模由現在的2萬人增加到3萬人,實現經認定的就業特困人員年內全部得到安置。繼續實行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政策。加大失業保險基金投入,由原來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專項補貼額度的33%提高到50%。經濟欠發達、就業任務特別繁重的區縣,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80%。

    六、強化農民工就業服務

    對來京的農民工,提供崗位信息、就業推薦、職業指導、政策諮詢、招聘洽談等免費就業服務。全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全部免費開放,鼓勵社會職業仲介機構提供免費服務,並給予適當職業介紹補貼。啟動農民工職業技能特別培訓計劃,鼓勵來京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和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護理等行業,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並給予適當職業培訓補貼。2009年度財政安排1億元資金用於來京農民工專項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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