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主要內容如下:
國家文物局(副部級)為文化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文物認定、博物館管理的標準和辦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負責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産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産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國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六)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的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及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鑒定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文物局設5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外事聯絡司)。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等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業務統計工作;承擔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參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承擔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和新聞發佈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督察司。
擬訂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查處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四)文物保護與考古司。
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承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工作;依法承擔文化遺産相關審核報批工作。
(五)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
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國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承辦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鑒定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事司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4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