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安部黨委頒布了《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以下簡稱《五個嚴禁》)。近日,記者專門就《五個嚴禁》有關問題採訪了公安部紀委有關負責人。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五個嚴禁》頒布實施的有關背景。
負責人:今年年初,胡錦濤總書記在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講話中,深刻闡述了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領導幹部黨性修養,大力樹立和弘揚良好作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別是針對當前領導幹部作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求著力抓好六個方面工作。賀國強同志在全會的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教育,認真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特別是強調要在嚴格禁止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方面,突出抓好五個問題。在去年年底召開的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上,孟建柱部長專門強調要針對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推銷公共安全産品、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和接受禮品禮金等行為制定幾項禁止性規定,將之作為公安機關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整改措施。《五個嚴禁》的出臺完全符合胡錦濤總書記、賀國強同志和孟建柱部長的重要講話精神,是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重要舉措。同時,《五個嚴禁》的制定出臺也是針對當前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在廉潔自律問題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並在反復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的,完全符合公安機關的實際情況。我們堅信,《五個嚴禁》的頒布實施必將進一步推進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記者:請您談談出臺《五個嚴禁》的重要意義。
負責人:主要有三方面的意義。第一,《五個嚴禁》的頒布實施是促進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舉措。《五個嚴禁》提出的五項嚴格禁止性要求,細化了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實完善了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對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深入開展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工作,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五個嚴禁》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紀律保障。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隊伍建設是根本,也是保證,而加強領導幹部隊伍建設是關鍵。多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堅定、開拓創新、團結協調、勤政廉政、公道正派的領導幹部隊伍,對於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制定《五個嚴禁》就是要把領導幹部置於公安隊伍建設重中之重的位置,鍥而不捨、持之以恒地抓下去,通過領導幹部講黨性、重品行、做表率推進隊伍建設的全面發展。第三,《五個嚴禁》的頒布實施是充分體現組織關愛的實際行動。針對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容易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制定系統、明確、規範、具體和操作性強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嚴格要求,嚴密制度,防範在先,並狠抓落實,有利於增強領導幹部遵守紀律的自覺性,不犯或少犯錯誤,這充分體現了部黨委對廣大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關愛。
記者:據我所知,中央紀委和公安部近年來出臺的一些紀律規定中已對相關問題作出過禁止性規定,為什麼現在還要專門制定《五個嚴禁》?
負責人:的確,《五個嚴禁》裏面有些內容在中央紀委和公安部近年來制定的紀律條規中有相關要求。請注意,《五個嚴禁》既與已有的法律法規、紀律條規相銜接,但又有明顯的區別,這個區別就在於突出強調了凡違反《五個嚴禁》的:“視情先行採取停止執行職務、調離原崗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措施”,增強了紀律條規的剛性,這是與以往廉潔自律規定的最大不同,充分體現了部黨委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維護公安隊伍鐵的紀律、嚴肅查處腐敗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記者:《五個嚴禁》適用的主體是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那麼對於普通民警違反《五個嚴禁》中的規定,該怎樣處理?
負責人:我們制定《五個嚴禁》是本著“嚴下先嚴上,治警先治長”的原則,把主體定位到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領導幹部的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
同時,規定領導幹部不能違反《五個嚴禁》也並不意味著對普通民警放鬆要求,對於普通民警違反《五個嚴禁》中的有些行為,相關法律和中央紀委有關文件也有專門規定,我們將按照這些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記者:你能具體介紹一下各級公安機關將以什麼樣的措施來抓好《五個嚴禁》的貫徹落實工作嗎?
負責人:公安部黨委將於近期召開全國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建設會議,對貫徹落實《五個嚴禁》作出具體部署,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切實加強對《五個嚴禁》貫徹落實工作的領導,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政治責任,把嚴格執行《五個嚴禁》作為當前公安機關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實。一是要組織領導幹部認真學習《五個嚴禁》規定,引以為戒,自覺遵守。二是要結合實際,認真對照檢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黨組織報告情況並堅決立即糾正。三是各級公安紀檢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對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對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單位,要視情追究領導責任。四是將《五個嚴禁》向社會公佈,以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的方式來增強規定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