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加強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公安部黨委最近出臺了《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
《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的具體內容是:一、嚴禁違規插手工程招標、政府採購、人事安排和案件查辦,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二、嚴禁近親屬在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三、嚴禁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四、嚴禁違規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五、嚴禁違規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係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確保《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的貫徹落實,公安部黨委明確要求:凡違反上述規定,視情先行採取停止執行職務、調離原崗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措施。查實後依法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