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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發佈厲行節約壓縮出國費等三項經費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5日   來源:糧食局網站

關於厲行節約努力壓縮出國費等三項經費的通知
國糧辦財〔2009〕71號

各司室、直屬單位、聯絡單位:

    2009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經濟運行困難加劇,財政收支矛盾凸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和《財政部 審計署關於壓縮2009年出國費等三項經費預算支出的通知》(財預〔2009〕23號,見附件)精神及局領導的有關批示,進一步發揮中央國家機關在應對國際國內嚴峻經濟形勢挑戰和維護國家發展穩定大局中的模範帶頭作用,各單位要厲行節約,堅決壓縮出國費等三項經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行政支出

    (一)樹立“精打細算、勤儉辦事”的責任意識。要繼續發揚我們黨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認真落實中央提出的有關費用支出實行零增長的要求,嚴格預算支出管理,努力降低行政運行成本。2009年各單位節水、節電、節油等指標要在2008年的基礎上降低5%。

    (二)嚴格控制會議經費和公務接待支出。要嚴格執行新的會議費標準,努力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格,壓縮會議時間,降低會議成本。切實落實會議定點管理,不得超標準、超預算開支會議費,嚴禁以各種名義向下屬單位及地方轉嫁或攤派費用。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進一步減少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等公務活動數量,強化公務接待支出管理,降低公務接待費用。

    (三)嚴禁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努力降低出國費用。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的通知》(中辦發〔2009〕12號)要求,強化派出單位責任,大力壓縮出國團組數和人數,降低出國費用。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不得使用其他公共資金,不得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單位或地方攤派。

    (四)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等大型固定資産購置。要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資産配置及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挖掘現有車輛和辦公設備潛力,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批准和登記制度,嚴禁公車私用。2009年,財政部未批准公務用車及大型設備購置預算的,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今年我局一律停止審批用自有資金購置公務用車和大型辦公設備。

    二、壓縮出國費等三項經費

    各單位要認真執行中辦發〔2009〕11號文件規定,2009年各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壓縮20%,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支出在要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降低15%,公務接待費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礎上削減10%。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出國費等三項經費的測算和壓縮工作。

    (一)對於財政撥款中安排的出國費和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各單位要在統計近3年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實際安排金額的基礎上,與2009年本單位“二上”預算相互比較,得出應壓縮財政撥款金額(測算公式詳見附件)。對於財政撥款中安排的公務接待費用,各單位要在統計2008年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中實際安排金額的基礎上,與2009年本單位“二上”預算相互比較,得出應壓縮財政撥款金額(測算公式詳見附件)。各單位應將財政撥款中出國費等三項經費壓縮情況,按照財預〔2009〕23號文件格式要求,于3月20日前正式行文報送局財務司,經財務司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

    (二)對我局及有關直屬單位2009年出國費等三項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財政部將在2009年部門預算執行過程中通過調減出國費等三項經費財政撥款預算的方式壓縮。對各單位通過預算外資金及其他收入等安排的出國費等三項經費,各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辦發〔2009〕11號文件要求,自行壓縮,控制相關支出。

    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預算執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嚴格使用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各單位財務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完善內部預算執行管理制度,落實責任主體,對重點項目、重點支出必須提前做好計劃安排並嚴格按計劃執行。

    為嚴格預算執行進度管理,加強支付進度的動態監管,2009年我局將按照財政部要求,執行預算支出進度通報制度,進一步完善預算執行分析,重點關注執行進度偏慢的項目,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對於預算金額較大、結余時間較長且支付進度慢的項目,項目單位要逐個提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方案。對於確實不能完成預算的項目,我們將加大資金統籌安排力度。

    各單位在加快資金支付進度的同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各項財經法律,認真執行財政部和我局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嚴格規範各項經費收支,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務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對局內各單位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監管,保證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四、強化建設性資金管理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已批復的建設性資金預算,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調整和擴大使用範圍。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辦發〔2009〕11號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採取得力措施,狠抓貫徹落實。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2009年底前,各單位要將落實本通知情況,特別是壓縮經費支出和查處違規違紀情況報送局財務司和駐局監察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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