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開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産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辦發〔2007〕72號)的有關精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産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號)要求,“限塑”整治工作已全面展開並取得階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限塑”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尤其是城鄉集貿市場和農村市場還存在著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和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現象。為進一步落實“限塑”工作各項措施,深入開展“限塑”整治工作,加強商品零售場所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環保意識
“限塑”整治工作對遏制“白色污染”,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起到重要作用,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2008年第8號令)、《商務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商改字〔2008〕41號)的有關規定,採取有力措施,將“限塑”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樹立節能減排、環保消費、綠色消費等理念。採取懸挂條幅、出動宣傳車、發佈電視公告、張貼通告、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開展“限塑”宣傳工作,引導、督促經營者和消費者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營造“人人參與環保、人人愛護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引導市場銷售綠色、環保、能重復使用的購物袋,鼓勵在市場內設立塑料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料購物袋統一採購、銷售。
二、以超市、小商品交易市場、集貿市場為重點,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于“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對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工作。重點查處以下行為:
(一)塑料購物袋銷售企業無合法的經營資格;
(二)提供、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三)向非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産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採購塑料購物袋;
(四)未在銷售憑證上單獨標明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五)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的行為。
三、以農村市場為重點,推動“限塑”工作的深入開展
加大對農村市場的檢查力度,積極營造合法使用塑料購物袋,共同保護環境的市場氛圍。強化集貿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的責任,對市場內出現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等行為,依據《産品質量法》、《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充分發揮12315申訴舉報網絡的作用,及時處理有關塑料購物袋的申訴舉報,對違法經營行為的舉報立即進行核查,對農村商品零售場所違法違規銷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購物袋等行為堅決依法查處,加大對大要案件的查處力度,並及時曝光典型案例。
四、加大市場巡查力度,構建長效監管機制
要不斷完善超市、商場、小商品交易市場及集貿市場提供、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情況的日常巡查監管制度。對經營塑料購物袋行為的監管工作納入日常化、規範化管理之中,把“限塑”整治工作作為長期性工作來抓,強化日常監管,逐步構建塑料購物袋生産、銷售、使用長效監管機制。加強對有關行業協會的指導,支持在會員中開展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活動,加強行業自律。
為掌握“限塑”工作開展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工商總局將於5月組織對各地“限塑”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於4月30日之前將開展此項工作的情況總結、報表(見附件)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司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處。
聯 係 人:李麗慧;
聯絡電話:010-88650629,010-68028481(傳真);
電子郵箱:scszsc@saic.gov.cn。
附件:“限塑”工作情況統計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限塑”工作情況統計表
單位: (省、區、市)工商局市場處(蓋章)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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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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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動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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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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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商品零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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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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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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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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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不合格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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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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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生産“黑窩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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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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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無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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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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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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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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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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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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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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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的典型案例,請將案件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另行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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