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力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確保重慶市工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採取適應性政策措施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08〕132號)精神,近日,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7000萬元,用於金融機構增加流動資金貸款補助、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補貼和市園區工業信用擔保公司保費補貼等。
一、實施範圍
(一)對該市各類銀行新增中小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補助。
(二)對該市中小工業企業、購銷本市工業品在60%以上的外貿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承擔工業品運輸的工業自營物流企業(以下簡稱物流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給予利息補貼。中小企業的界定按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規定執行,中小工業企業標準為: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資産總額4億元以下。
(三)對市園區工業信用擔保公司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給予保費補助。
(四)對市政府指定的儲煤單位(含市級儲煤場和臨時儲煤點,下同)給予儲煤補助。
二、補助標準
(一)銀行
1.申報條件及補助標準:各類銀行對中小工業企業直接提供了流動資金貸款的(不通過擔保機構擔保),以2008年末單戶中小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餘額為基數,2009年1-3季度,每季度末單戶中小工業企業在申報期內流動資金貸款餘額超過基數的部份,給予年1個百分點補助(每季0.33個百分點)。單戶企業新增貸款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超過者按3000萬元計補。貸款不含貼現等票據融資。
2.申報時間及程序:各銀行支行報分行(總行)初審匯總,各分行(總行)于2009年1、2、3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將申報資料報市經委、市財政局共同審定補助額。市財政局將審定的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各分行(總行)。
(二)市園區工業信用擔保公司
1.申報條件及補貼標準:市園區工業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相關事項,參照渝經發[2008]78號文執行。2009年該公司不再向企業收取保證金,按公司申報期實際發生的擔保額,給予年1.5個百分點的補助(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時段計算,超過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申報時間及程序:市園區擔保公司于2009年1、2、3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將申報資料報市經委、市財政局共同審定補助額。市財政局將審定的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市園區工業擔保公司。
(三)中小工業企業(含外貿、物流企業,下同)
1.市級以上(集團)公司所屬中小工業企業
(1)申報條件及貼息標準: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政策的“二好一快”(市場好、管理好、增長快)中小工業企業,分別以單戶企業2008年末各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餘額為基數,2009年1-3季度,每季度末在申報期內各銀行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給予企業新增貸款年1.5個百分點的利息補貼(每季0.5個百分點)。單戶企業新增貸款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超過者按3000萬元計補。
(2)申報時間及程序:各申報企業于2009年1、2、3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將申報資料報市經委、市財政局共同審定貼息額。市財政局將審定的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
2.區縣中小工業企業
(1)市財政對區縣給予專項預算補助:市財政按預算控制額切塊下達區縣,各區縣在下達的預算控制額內安排支出。切塊資金必須在2009年9月底前安排使用,如有結余由市財政局追減收回,納入全市流動資金貸款補助統籌安排。
預算控制額原則上根據2008年各區縣規模工業總産值、企業個數、2009年工業總産值預計增幅和各區縣財政對企業的投入力度等指標,分別按70%、10%、10%、10%的權數為計算依據進行分配。
(2)申報條件及貼息標準:各區縣參照市級中小工業企業的申報條件、貼息標準及申報程序等事項,結合本地中小工業企業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實施辦法。
(3)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備案:各區縣經委(經貿委、中小企業局)、財政局應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將市級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備案。
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申報、享受市級和區縣切塊資金的補貼。
(四)儲煤單位
1.申報條件及補貼標準:市政府指定的應急儲煤單位及儲煤量,以6月30日和11月30日為時點,按儲煤量分別給予2.5元/噸的補貼。凡享受補貼的儲煤必須聽從市裏統一調度。
2.申報時間及程序:各儲煤單位報各主管部門或用煤單位核實簽章,並報市煤調辦初審後,分別於7月10日、12月10日前報市經委、市財政局共同審定儲煤補貼額。市財政局將審定的儲煤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儲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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