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公平社會收入分配,規範金融機構薪酬管理,財政部近日發出通知,規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分配秩序。
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在2008年度實現業績增長的情況下,主動降低高管人員的薪酬,這種做法符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下同)時,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於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對於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還規定,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主要金融企業股改上市,行業薪酬水平呈現出快速增長態勢,個別金融企業對高管人員發放過高薪酬,與社會平均水平以及內部員工收入水平差距明顯拉大。此次財政部出臺有關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於公平社會收入分配,有利於維護國家和股東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薪酬決策機制,促進激勵和約束並舉。
新華時評:國有企業高管限薪改革要靠制度規範
新華社上海2月22日電(記者姚玉潔)呼應著財政部下發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不少國企高管紛紛宣佈了減薪計劃。不在“限薪令”約束範圍之內的民營企業三一集團日前也宣佈,掌門人梁穩根2009年只領1元年薪,全體董事降薪90%,集團高管降薪50%。
應該肯定的是,不管是被動限薪還是主動減薪,企業高管在金融危機面前降低收入、與員工共度時艱的做法和導向值得鼓勵。但要讓這一輪“中國式限薪”不僅止步于“均貧富”式的情緒化宣泄,也不是為了平息公眾的不滿不得已而為之,而是真正成為國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的開端,尚要靠制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