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形勢依然很嚴峻,治理難度越來越大,礦山地質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0年乃至更長時間內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將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約束瓶頸。為此,要充分認識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和恢復治理的重要性,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作為《全國礦産資源規劃(2008—2015年)》的重要內容。
一、全面樹立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規劃目標
《規劃》目標中嚴格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統籌安排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任務,促進綠色礦山格局基本形成,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明顯改善,礦山廢棄地土地復墾程度不斷提高。
《規劃》在充分考慮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的前提下,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從礦産資源勘查,礦産資源開發利用總量、佈局、結構和效率等方面,努力做到減少礦山廢棄物的排放,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因礦産開發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為了使《規劃》實施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規劃》中提出了環境恢復治理到2010年和2015年的約束性指標,即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要分別達到25%和35%,新建和在建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得到全面治理,毀損土地全面復墾利用,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地復墾率分別達到25%和30%以上。到2020年,綠色礦山格局和新的礦區土地利用模式基本建立,充分體現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並重的根本原則,以及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
二、從礦産資源勘查源頭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規劃》通過加強環境基礎地質調查,繼續開展乾旱缺水和地方病高發區地下水勘查,加強重要農牧區、西南岩溶石山地區、南方紅層分佈區以及老少邊窮缺水農村地區地下水勘查,為構建良好的人畜飲用水環境提供保障,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規劃》在勘查佈局上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強調在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的緩衝區和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依法限制礦産資源勘查活動,嚴格控制探礦權設置數量。禁止在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區域開展不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勘查活動。禁止勘查區內已有的礦産資源勘查活動要逐步有序退出,實現保護環境、保護資源與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對於礦産資源勘查活動在空間上的具體部署,體現了從源頭上保護生態環境的根本出發點。
三、礦産資源開發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並重
《規劃》通過開採總量調控,限制開採耗能大、污染重的礦産,如鋁土礦、水泥灰岩等,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在開發利用佈局方面,《規劃》要求嚴格控制採礦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礦産資源開發活動。限制或禁止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保護區域一定範圍內開展礦産資源開發活動。在《規劃》的限制開採區內堅持資源環境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提高區內礦山企業採選技術準入條件,堅持科學規劃論證、嚴格控制採礦權設置總量和開採規模。在《規劃》的禁止開採區內嚴禁開展與環境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活動,已有開發活動逐步有序退出。《規劃》通過優化礦産品結構,制定更加嚴格的礦産品進出口政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為主要流向的礦産品開發。《規劃》提倡礦山固體廢棄物、廢水、尾礦資源和廢舊金屬利用,提高廢棄物的資源化水平,推進礦産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以産生量大和利用潛力大的礦山廢棄物為重點,加快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和開發,通過廢棄物的資源化減輕對環境的壓力。《規劃》中鼓勵外資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引入先進適用的節能降耗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再利用。通過對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的環境保護控制,逐步實現安全、環保、可持續發展礦業經濟的新思路。
四、大力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是礦産資源開發管理的重要內容,為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規劃目標,《規劃》首先要求嚴格礦産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準入管理,重點控制不合理的礦産資源開發活動。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責任,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監管,制定相應的政策激勵約束機制,構建良好的軟環境。區分新建礦山、生産礦山、礦業權滅失礦山和閉坑礦山的不同情況,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嚴格控制新建礦山的環境保護工作,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建立完善礦産資源開發的環境補償機制,逐步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投入的制度化、規範化、市場化,最大限度地減輕礦業活動對環境和土地的破壞,全面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其次是分區規劃,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強化礦山地質環境分區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在全國劃分76個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和12個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區進行重點整治,使礦山地質環境和礦區土地復墾狀況明顯改善。
最後,本著“不欠新賬,快還舊賬”的原則,為促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落到實處,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進程,以實施一批國家級工程為重點,積極開展技術示範和成果推廣,以技術創新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規劃》部署了6項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工程和5項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工程,工程的有效實施將會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進度,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的明顯改善起到更大的促進作用。
《規劃》對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各個環節産生的環境影響作出了通盤考慮。《規劃》從體制、機制、管理和歷史等方面出發,對環境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劃安排,進一步強化了“採前預防,採中治理,採後恢復”的原則,突出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規劃目標,提出了減緩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負面影響的各種控制措施。《規劃》的全面實施,將有助於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有助於推進國土整治和生態建設,總體上對保護和改善全國生態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全國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委員會 劉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