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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信訪條例"于5月1日實施首創信訪調解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9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信訪條例》將於5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接到群眾信訪案件後,必須在60天內作出答覆,不得拖延、推諉。

    《條例》明確規定建立信訪調解制度,這在我國地方立法中屬首創。《條例》規定,國家機關收到投訴類信訪事項,經審查可以調解的,應當以調解方式處理;經調解爭議雙方自願和解的,由處理機關出具信訪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條例》規定,市、區縣、鄉鎮(街道),都應當設立來訪聯合接待場所,為信訪人提供查詢信訪事項服務等一站式服務。具體包括受理信訪事項,提供有關法律政策諮詢服務,督查、督辦信訪事項的落實,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等。

    《條例》同時規定,信訪人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阻塞交通,不得以自殺等方式相威脅。不得在信訪場所滋事、滯留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現實中,不少信訪案件由於久未處理,造成群眾反復上訪。為此,《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天內,作出書面處理意見。情況複雜的,經相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應超過30天。信訪人如果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見書之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在30天內通過復查機關或者上一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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