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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實地加強監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解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30日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5月1日,新修改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正式施行,這對於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提升質監部門服務經濟社會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條例》集中修改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增加了關於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的規定,二是增加特種設備事故分級和調查的相關制度。此外,一些重要的修改還有:將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許可權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的安全監察明確納入條例調整範圍,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新《條例》共修改變動61條,其中新增加的條款一共是14條,刪除的條款是3條,修改的條款是44條。

    新《條例》———

    賦予新內涵 指明新方向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于2003年6月1日實施。在近6年的時間裏又進行一次較大的修改,主要是基於安全工作、節能管理、依法行政、有效監管、強化責任等方面的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種設備數量迅猛增長,從2002年底到2008年底,特種設備數量從292萬台增加到605萬台,翻了一倍多。其安全管理問題和節能管理問題日益突出。而且監管力量不足與設備數量快速增長的矛盾也越來越明顯。

    因此新《條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確立了特種設備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統一的新工作目標。這次條例的修改明確規定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制度。它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目標,從單純的安全性改變為安全性與經濟性的高度統一,賦予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新的科學內涵。

    二是完善了特種設備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監察的基本制度。由於歷史的原因,場(廠)內機動車輛沒有納入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調整範圍。特種設備材料管理、鍋爐水處理管理、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管理、無損檢測管理、土鍋爐查處規定以及特種設備許可工作證後監管等內容也未在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明確。這些問題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造成了較大影響。新《條例》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法定職能,對上述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調整範圍和工作環節。

    三是指明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改革創新的方向。新《條例》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事故處理等方面都明確了進一步改革創新的方向。

    比如,在下放行政許可項目和分級管理方面,新《條例》第102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行政許可下放省級質監部門實施,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在事故分類、分級方面,新《條例》突破了安全生産事故分類分級的一般原則,不僅以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因素來劃分事故等級,而且還結合特種設備事故的特殊性,按照設備中斷運行時間長短、高空滯留人數、轉移人員數量、設備爆炸或者傾覆等因素綜合劃分事故等級,更加符合特種設備的特性。

    新《條例》還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鼓勵科技創新、應急救援和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賦予了新的內涵。

    安全監察———

    擴大調整範圍 追求統一高效

    這次新《條例》調整了適用範圍,進一步統一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範圍。將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納入條例調整範圍,確立了製造、改造、維修、檢驗許可制度;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管理納入條例調整範圍;明確了無損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定和特種設備材料管理規定。

    這次修改中明確的,對高耗能特種設備實施節能審查與監管,就是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系的基礎上,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即堅持不設立新的行政許可,利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現行有效的抓手向節能監管方面延伸,形成“企業主體、政府引導、部門聯動、突出重點、服務優先”的工作格局,實現“確保安全、節能降耗”的雙重目標。

    此外,這次新《條例》還做了一個重大的調整,就是在行政許可方面,新《條例》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新《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按照新《條例》的規定,質檢總局將把現行委託省級局實施的特種設備許可項目,全部下放省級質監局自主實施。被依法授權的省級質監局將以自己名義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並對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下放後,省級質監局接收的許可數量約佔質檢總局現行許可項目的70%。同時,新《條例》還規範了許可收費,專門增加了行政許可收取費用的明確規定。

    節能監管———

    細化四項制度 更好服務發展

    新《條例》中明確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工作職責,為特種設備工作服務經濟發展大局拓寬了領域。

    鍋爐、電梯等高耗能的特種設備節能減排的空間巨大。在新修改的《節約能源法》第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新《條例》根據這一原則規定,在節能監管方面主要作了4個方面的細化:一是明確節能責任制度。新《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生産、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並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二是明確生産節能制度。規定特種設備生産單位對其生産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制定了高耗能特種設備設計文件節能鑒定規定,並明確了新産品能效測試規定。三是明確使用節能制度。包括對作業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培訓、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規定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和超標設備節能改造規定等。四是明確節能監督管理制度。發現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糾正。

    職責定位———

    明晰各方責任 突出企業主體

    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工作涉及各行各業、方方面面,需要企業、檢驗技術機構、安全監察部門和地方政府明確職責定位,履行各自責任。

    首先,新《條例》明確了生産、使用單位承擔對特種設備安全質量全面負責的主體責任。特種生産企業不但要保證所生産的特種設備安全質量,而且要保證其生産的特種設備能效指標滿足要求。安全生産和節能減排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是第一責任人。

    其次,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承擔技術把關責任。檢驗檢測機構既承擔監督檢驗的重任,同時又是被監督對象。為了確保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客觀地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檢測,新《條例》明確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再次,明確了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責任。新《條例》規定了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包括生産、使用過程中的審核、發證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等。

    最後,明確了各級政府對特種設備安全實行統一領導,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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