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出臺了地方配套法規。全國基本建立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龍頭,1個行政法規和9個部門規章為主體,45個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158個技術標準為補充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執法依據基本滿足需要,道路交通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
在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過程中,公安機關對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加以研究、梳理,及時啟動修改,進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體系。公安部先後修訂發佈了《警車管理規定》《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6個部門規章。通過修訂《機動車登記規定》,簡化了辦事手續,重點推出了自編自選號牌等22項便民措施;通過修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主要解決了事故辦案程序不完善和辦案過程缺乏監督等問題。2007年,公安部配合國務院及全國人大立法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進行了修改完善;新制定了校車安全技術標準,填補了我國校車安全技術無標準的空白。(周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