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是重要的人才資源。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是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重要舉措。為切實做好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
(一)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作用,開設專欄、專題,集中開展主題突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報道活動,大力宣傳各級黨委和政府對高校畢業生的重視和關心,全面報道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措施;大力宣傳大學生基層就業、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及時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單位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唱響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建功立業的主旋律。
(二)各級教育部門和高校要發揮好教書育人的職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學生的就業競爭能力,切實加強誠信教育和作風養成,為大學生就業創業奠定良好的基礎。強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輔導,通過社會實踐等多種形式,幫助大學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層、了解社會,正確看待自身能力與社會需求,認清就業形勢,切實轉變就業擇業觀,樹立行行建功、處處立業的觀念,合理調整就業預期,踴躍到基層鍛鍊成才。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從基層培養、選拔、使用人才的長效機制,形成從基層選拔優秀幹部的政策導向。
(四)各級共青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好引導青年、服務青年的組織優勢,通過開展創業論壇、創業培訓、勵志講座等活動,對大學生進行就業創業引導。
二、繼續開展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
為鼓勵高校畢業生紮根基層、奉獻農村、鍛鍊成才,我省將繼續實施以下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項目:
(五)選調生工作。進一步加大選調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黨政機關工作的力度,選調人數逐年遞增。
(六)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計劃。2009年在中央計劃基礎上再增加1000名省內計劃,力爭用五年時間選聘8000名優秀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
(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從2009年起,每年選聘3000名以上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工作,並適度擴大服務期滿續聘生的比例,名額不佔當年計劃。
(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從2009年起,每年在團中央計劃基礎上增加700名以上省內計劃,選派大批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志願服務。
(九)“三支一扶”計劃。2009年起,每年選派1000名以上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
(十)教師特設崗位計劃。2009年招聘7000名以上高校畢業生到縣以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任教,以後年度計劃數,根據實際崗位需求進行調整。各級教育部門要積極組織參加“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非師範類專業高校畢業生通過繼續教育取得教師資格。
(十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從2009年起,每年組織3200名以上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企事業單位就業見習。
(十二)對上述基層就業項目,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有關部門要把好入口關,採取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辦法選拔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確保項目實施質量。
三、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參加我省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項目的高校畢業生(選調生、見習計劃高校畢業生除外),將享受如下待遇及保障政策:
(十三)生活補貼。“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高校畢業生比照當地事業單位在管理崗位的新聘用人員試用期滿後工資收入水平確定生活補貼。年度考核合格的,增發一個月的補貼,每人每年發放500元交通補貼。對新聘人員同時發放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費。以上所需經費按5:3:2比例由省、市、縣財政專項安排。“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和“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高校畢業生的生活補貼,繼續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四)保險政策。服務期間統一辦理醫療、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參加養老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承擔。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現行國家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十五)公務員招考錄用政策。
1.從2009年開始,省級機關招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一般應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另有規定的特殊職位除外,下同)。
2.從2009年開始,各市(州、地)級機關招錄公務員,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比例要達到三分之一以上。
3.縣以下鄉鎮機關招錄公務員時要拿出部分職位面向基層就業項目服務滿2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實行定向招考,擇優錄用。
(十六)事業單位聘用政策。
1.省、市(州、地)兩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崗位(特殊崗位除外)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2.縣、鄉(鎮)要根據事業單位編制空缺情況,對在基層服務滿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由縣級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公開考試,擇優聘用。
3.在艱苦邊遠地區縣的鄉(鎮)、村(社區)(不含縣城所在地)服務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以上“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期滿,且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可在編制內考核聘用到鄉(鎮)事業單位工作。
(十七)選拔任用。基層服務期間,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高校畢業生可以選拔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符合《貴州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選拔擔任鄉鎮領導職務。
(十八)升學政策。對已被錄取為研究生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的,為其保留學籍2年。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榮獲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按有關程序報批後,可免試推薦入讀省內院校碩士研究生;高職(高專)畢業生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
(十九)入伍政策。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去建功立業,鍛鍊自己。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後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退役後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後免試推薦入讀碩士研究生。
(二十)學費補償。對到縣以下基層單位服務並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由省財政返還或代償。
(二十一)其他優惠政策。基層服務高校畢業生戶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據本人意願遷移到服務所在地,需人事代理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提供免費代理服務。服務期滿,被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正式錄(聘)用後,在基層工作時間可連續計算工齡和社會保險年限。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其在基層工作時間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工作業績視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評審和聘任。在公務員錄用和事業單位聘用時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顧和其他政策傾斜。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
(二十二)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取消落戶限制。對到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工齡計算、社保繳納、專家選拔、人才流動、人員培訓、戶籍管理、職稱評定、技術創新、成果轉讓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相同待遇。
(二十三)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要按規定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及時兌現勞動報酬。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切實保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形成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十四)各有關部門要重點支持知識密集型、勞動密集型和社會服務型等就業潛力大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發展,鼓勵企業在新增就業崗位時優先聘用高校畢業生。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先安排專項引導資金予以支持。
(二十五)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符合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等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高校畢業生,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五、鼓勵骨幹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
(二十六)充分挖掘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各級政府在安排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二十七)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創造條件,更多地吸納有技術專長的高校畢業生。充分發揮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企業集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儲備。
(二十八)各地在實施支持困難企業穩定員工隊伍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更多地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對符合條件並承諾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開展在崗培訓的,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二十九)高等院校和科研項目單位要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六、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指導
(三十)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窗口,組建專門的就業推薦隊伍為畢業生收集崗位信息。各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與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密切合作,加強與用人單位溝通,及時發佈需求信息,為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搭建方便、快捷、覆蓋面廣、資源豐富的信息平臺。
(三十一)各市(州、地)每年要為高校畢業生舉辦專場招聘會。各級人事部門要及時發佈人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採取校園現場招聘會、網絡招聘會等形式,積極為高校畢業生創造就業機會。各級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至少要提前15天在媒體公佈招聘信息。
(三十二)各級政府所屬人才仲介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各類面向高校畢業生招聘活動,全部實行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免費入場,併為待就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檔案管理和傳遞服務。對為待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公共服務的人才仲介機構,各級政府要給予適當補貼。
(三十三)教育部門要加強大學生就業指導,將就業指導課列入必修課程;將中央及我省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相關文件、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印製成冊,及時發放給高校畢業生;進一步完善各級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在人員、經費、場地上給予保障;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培養出一支業務水平高、工作能力強的就業指導師資隊伍。
(三十四)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有關招聘安全、防範招聘陷阱、預防和處置突發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高校畢業生就業安全。
七、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能力
(三十五)繼續深化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強對大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創業教育,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加強與行業、企業的聯絡,通過校企合作,實施“訂單式”培養;加大對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模、專業設置和就業狀況的統籌力度;建立高校佈局結構、發展規劃、專業設置、招生規模、辦學評估、經費投入、領導班子考核等工作與畢業生就業狀況挂鉤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三十六)進一步完善就業見習制度。見習期間生活補助每月不低於700元,其中同級財政補助300元,見習單位補助400元以上,見習單位補助部分列入該單位財政經費開支範圍。統一辦理人身意外傷害和傷殘商業保險,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連續計算工齡。到企事業單位見習期滿半年仍未就業的,經雙方同意,可延長見習期至一年。鼓勵有需求的事業單位採取合同制聘用見習期滿的高校畢業生。
(三十七)加強見習基地創建工作。繼續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見習基地創建工作。大力拓展一批社會責任感強、積極性高、管理規範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作為見習基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挖掘所屬事業單位見習崗位,逐步探索擴大實施範圍,為廣大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各地也要結合實際,積極創造條件,建立一批見習基地,以滿足本地高校畢業生見習需求。
(三十八)大力開展職業能力培訓。各高校要建立專業實習基地,確保大學生正常實習;要加強對大學生進行職業能力培訓,引導大學生參加相關職業能力鑒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職業能力培訓,組織畢業生到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進行技能培訓,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十九)加強高職學生技能培訓。實施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各級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的需要,為大學生組織專場或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使相關專業符合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四十)大力實施繼續升學計劃。增加緊缺專業人才的招生計劃,在高校畢業生中實行“雙學位”、“雙專業”教育。面向産業發展急需的各類本科專業和技能緊缺人才的高職(高專)相關專業接收高校畢業生繼續學習。
八、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四十一)放寬準入政策。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放寬市場準入。高校畢業生申辦企業不受出資額限制,註冊資金實行分期到位的原則。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創業經營場所的限制,允許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對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人才仲介機構2年內免費辦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戶服務。
(四十二)實行試營業制度。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除經營需前置審批的外,到當地工商所備案後,實行3個月試營業,試營業期不辦理工商註冊登記,3個月後繼續經營的,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四十三)收費優惠政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專門窗口,高效、優質、快捷地做好服務。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十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辦中小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稅務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在規定時限內積極為創業主體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對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相關條件和政策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十五)貸款優惠政策。各級財政應結合實際安排專項經費設立大學生自主創業擔保基金,為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申請貸款提供擔保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將小額擔保貸款向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傾斜,簡化貸款手續,縮短審批時間,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登記失業並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如自籌資金不足,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小額擔保貸款和其他形式小額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政府規定的微利項目,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
(四十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障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從事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要保障其合法權益,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四十七)實施“五個一創業工程”。在全省範圍內打造1個大學生創業示範基地,建立10個創業培訓基地,扶持100個畢業生創業項目,為1000名有創業意向的大學生提供系統的創業輔導和相關創業支持,組織10000名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工程。探索實施導師制,挑選企業家以傳、幫、帶形式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小額貸款、開業指導、跟蹤輔導的“一條龍”服務。
(四十八)其他優惠政策。創辦企業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可在政府所屬的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網站免費發佈招聘廣告等。參加政府所屬的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勞務交流活動給予適當減免收費。
九、強化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
(四十九)各高校要做好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幫扶工作,摸清底數、掌握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指導,提供“一對一”的就業服務和重點推薦,最大限度地使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實現就業。
(五十)對就業困難和零就業家庭的高校畢業生,享受公益性崗位安置、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對高校畢業特困生實行求職經濟援助,經院校證明、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求職補助,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給予保障。
(五十一)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免收特困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特困生在擇業過程中參加各類招聘活動、辦理戶口遷轉和人事代理、查詢就業信息等,一律免收相關費用。嚴禁各高校因欠費扣發特困生的《畢業證》、《學位證》、《報到證》、檔案等證件和材料,確保其順利離校,及時就業。
(五十二)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臨時救助,切實把黨和政府的關愛落實到困難家庭畢業生身上。
十、切實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五十三)各級黨委、政府必須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定期研究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成效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不力或在工作中設置障礙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十四)省、市、縣三級要加快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專門工作機構,負責做好政策制定、宏觀管理、經費落實、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並在人員、經費、場地等方面充分保證。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落實相關政策,加強對基層服務大學生的培訓、管理、培養和使用,在項目、資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打通高校畢業生到基層的“綠色通道”,全力營造大學生在基層就業創業的良好環境。要積極探索各基層就業項目的整合,做好政策銜接,統籌工作崗位、生活待遇和各項保障措施,實現基層就業項目政策基本平衡。
(五十五)各級人事、勞動保障、教育、共青團等部門要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建立完善就業信息收集反饋機制和檢查督促機制,大力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專項經費用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高校要進一步落實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措施。
(五十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工作,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