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2009]102號
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的意見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2007]8號),加快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化建設,實現2010年信息化發展目標,結合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存在的不足與差距,提出如下意見。
一、制訂信息化發展“登高計劃”。各中央企業要根據2007年度信息化水平評價結果,制訂信息化發展“登高計劃”。“登高計劃”主要包括:信息化水平登高目標、主要任務、採取的措施及達到目標的時間進度等內容。信息化水平處於E級和D級的企業,“登高計劃”目標要在2010年底以前達到C級以上。處於C級、B級的企業要制訂達到上一級別的“登高計劃”。A級企業要與國際先進水平全面對標,努力達到和超過世界先進水平。各中央企業“登高計劃”請於6月底前報國資委備案。國資委將定期監督檢查“登高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設立信息化專職管理部門。為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各中央企業可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設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職責是:挖掘企業信息資源、制定企業信息化戰略、為企業信息化佈局、評估信息化價值;負責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整合,完成信息系統的選型實施;收集研究企業內外部的信息,為決策提供依據;協助完成企業業務流程重組、運用信息管理技術重建企業的決策體系和執行體系;安排企業信息化方面的培訓,發現信息應用的瓶頸、觀察研究企業運作中的信息流及其作用。對應首席信息官的職責要求,各企業應賦予首席信息官相應的決策權和審批權,有關重大決策應聽取首席信息官的意見。條件暫不成熟的企業,可先由現任信息化主管領導兼任首席信息官。
到2009年底,所有中央企業都應建立信息化專職管理部門,做到機構、職能、人員和責任“四落實”。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績效考核制度。2009年,所有中央企業都應建立信息化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切實把信息化建設的責任和義務傳遞到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實現“一把手工程”向“全員工程”的轉變。確保層層落實信息化建設、應用、維護、升級和優化的責任。
四、全面建立軟體資産管理制度。為加快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加強軟體資産的管理,維護軟體資産使用的合法性,提高軟體資産的使用效率,中央企業要全面建立軟體資産管理制度,將軟體資産納入企業資産統一管理的範疇,由資産管理部門集中管理。
五、全面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各企業信息化建設要有統一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信息系統安全應急處理機制,重特大風險識別、防範和控制機制,重要信息的保密和防護機制,信息系統的災難恢復機制,信息安全崗位職責規範。要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完善信息安全運行和場地安全,確保重要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穩定運行。
六、樹立信息化示範工程。為大力推廣信息化優異成果,發揮其示範作用,國資委將根據各企業的申報,選擇應用成果顯著的應用系統工程,經專家評審確認,樹立十個示範工程,分別是:ERP示範工程、重大設備物資管理示範工程、資金集中管理示範工程、決策支持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示範工程、軟體資産管理系統示範工程、技術創新示範工程、風險防範管理系統示範工程、人力資源系統示範工程、電子商務示範工程、信息安全示範工程。
七、開展中央企業間信息化建設的幫扶。信息化建設相對落後的企業可以向國資委提出具體幫扶要求,由國資委統一組織採取“一幫一”或“多幫一”的方式,從先進企業借調優秀人才到後進企業挂職,時間不超過半年;或根據提出的具體幫扶項目,一個項目一個項目地幫扶。先進企業要發揚風格,派出得力人員支持後進企業加快發展。
八、實施中央企業信息化建設成果的共享。鼓勵中央企業將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應用軟體,在中央企業範圍實施共享,有償使用,以避免重復開發、重復投資,縮短開發建設週期。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應用軟體的企業可將其軟體産品報國資委備案,由國資委向其他中央企業推薦。
九、開展中央企業信息化合作外包。由於缺乏資金投入,技術人員不夠,信息化建設推進比較慢的企業可以考慮採用外包的方式,提出具體需求,由中央企業中的網絡運營商、系統集成商、軟體開發商承包統一建設信息網絡平臺和管理信息系統,並負責日常運維,企業按年支付租金,以減少一次性集中投資,縮短建設週期,解決技術人員缺乏問題,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選擇這種外包方式的企業,可向國資委申報,由國資委協調組織。
十、組織開展專家諮詢和培訓工作。為儘快提高中央企業信息化整體水平,國資委將應企業要求,組織專家為中央企業信息化建設提供專業諮詢,指導企業信息化建設。為提高首席信息官的業務水平,國資委將定期舉辦中央企業首席信息官業務培訓班。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企業門戶網站績效評估工作。企業門戶網站是企業信息化建設重要內容之一,為打造中央企業網上形象,擴展網上服務的種類和質量,提高網站建設水平,國資委將制定中央企業門戶網站績效評估辦法,對各企業門戶網站開展績效評估。
十二、表彰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國資委將制定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適時對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成效顯著的先進集體和為企業信息化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