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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通知貫徹實施《旅行社條例》和"實施細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7日   來源:旅遊局網站

關於貫徹實施《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旅監管發[2009] 11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

    《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分別於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條例》、《細則》,確保旅行社經營和旅行社監督管理工作穩定有序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級旅遊局按照我局確定的樣式規格(見附件),立即著手設計、印製《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外資旅行社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旅行社(以下簡稱“出境遊旅行社”)的許可證由我局印製。我局和省級旅遊局頒發的許可證套本單位公章印製,備案登記證明不套章,由接受備案機關蓋章發放。根據新條例規定,許可證及其副本和分社、網點備案登記證明都不再設有效期。各省級旅遊局應將上述證書製作費用列入經費預算,在頒發、換發、補發時不再向旅行社收取。

    二、許可證和備案登記證明編號

    (一)各省級旅遊局頒發的許可證編號為“L—”(“旅遊”和“旅行社”漢語拼音的首寫字母)和原來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加五位數序號構成(如北京的1號許可證號碼為“L—BJ00001”);

    (二)我局頒發的外資旅行社許可證編號由“L—”、原來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橫線連接“外資”二字拼音聲母“WZ”後加五位數序號構成(如北京1號為“L—BJ—WZ00001”); 

    (三)我局頒發的出境遊旅行社許可證編號由“L—”、原來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橫線連接“出境”二字拼音聲母“CJ”加五位數序號構成(如天津1號為“L—TJ—CJ00001”);

    (四)分社和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的編號由各省級旅遊局確定,可採用在許可證號碼後附加一格橫線和設立城市名稱拼音字母代碼、三位數序號組成。

    三、全國旅行社的重新審核和換發許可證工作應該在2009年5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期間完成。請各省級旅遊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出境遊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統一集中上報我局審核、換證並公告,于2010年2月底前將出境遊旅行社備案資料集中上報我局。其他旅行社由各省級旅遊局組織開展審核、換證併發佈公告。

    四、現有旅行社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滿兩年期的起點時間,國際旅行社從我局批准其設立之日起計算,國內旅行社從《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

    五、為保持出境旅遊經營服務的穩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遊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駐華使領館備案的許可證號碼等不變,從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簽證機關使用新的許可證號碼等備案資料進行審核檢查。在為出境遊旅行社換發許可證時,原許可證及其副本暫不收繳,明年5月1日後請各省級旅遊局代為收繳、銷毀。

    六、根據旅行社重新審核、換發許可證和出境遊旅行社辦理備案變更等需要,我局將在換發許可證工作基本完成後,受理新的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申請。

    七、《條例》、《細則》規定的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出境旅遊業務,在全國旅行社審核、換發許可證等工作基本完成後,我局將根據各地出境遊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情況,分批分期進行。

    八、請各省級旅遊局在2009年12月31日前,開始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務網點的設立備案。

    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清退和交存

    (一)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為旅行社換發許可證的同時,向旅行社清退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按照《條例》、《細則》和我局有關保證金銀行存取的規定,辦理保證金存入或提供銀行擔保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等。

    (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現有各旅行社均從完成重新審核、換發許可證、向銀行交存保證金之日起計算,但旅行社在交存時繼續執行國家旅遊局及省級旅遊局關於核退保證金支持旅行社度過國際金融危機的政策。新許可設立的旅行社按照《條例》規定的數額全額交存。

    (三)自2009年5月1日即《條例》實施之日起,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均不得從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利息中提取保證金管理費,並設法解決依靠保證金管理費維持運轉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的經費來源問題。

    (四)各省級旅遊局要及時發佈保證金清退、存入情況公告,並在2010年4月30日前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告我局,我局將分批發佈通告。

    十、按照《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適應監督管理需要,旅行社使用與企業名稱、字號不同的旅遊産品和服務品牌的,應當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報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我局將按照《條例》、《細則》的規定,結合近年來開展旅行社業務年檢和發佈通報、公告情況,研究制定旅行社監督檢查辦法和旅行社公告辦法,編制發佈中國旅行社業年度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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