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63號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9年4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5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會計年度。”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併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託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二、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公開發行證券並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決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附件: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