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62號
《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已經2009年4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5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規定。”
二、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三、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本決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附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