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劃不能滿足需要的市縣,要統籌協調及時調整土地供應結構,擴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服務,提前介入,早作安排,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房等商業開發
為切實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和管理工作,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落實,加強和規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管理,以及批後監管和監督檢查。
《通知》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落實。各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情況和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計劃,在年初已上報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基礎上,加快編制和修編2010~2011年和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分類確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設、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等三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應標準、規模及時序,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緊張,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劃不能滿足需要的市縣,要統籌協調及時調整土地供應結構,擴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應及時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媒體將供地計劃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執行,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通知》指出,加強和規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城市規劃,綜合考慮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實際,合理確定選址和地塊。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外建設的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則上實行原地改建,不擴大佔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標準不得突破當地規定。確需異地改建的,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充分論證後,可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對於農村危舊房改造,應充分利用村莊原有建設用地,其用地不得突破當地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用地實行劃撥供應,並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但對於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必須實行有償使用,嚴格堅持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對在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徵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服務,提前介入、早做安排,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
《通知》強調,加強用地的批後監管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實施以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範和已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全程監管,確保已供土地儘快形成有效住房供給。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房等商業開發。對沒有按約定開工建設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對沒有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要禁止其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購置新的土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記者 呂苑鵑)
相關文件: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