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批准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以國辦發[2009] 44號文件正式印發,要求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
《實施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採取財政補貼方式,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進一步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促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堅持與“汽車摩托車下鄉”、“家電下鄉”等擴大消費政策相銜接;與將於2011年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度設計相一致;既要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又要做到簡便易行,方便廣大消費者。
《實施方案》提出了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的具體補貼範圍、標準和流程。
(一)2009年在已安排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10億元的基礎上,再安排40億元,對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輕、微型載貨車和部分中型載客車,以及“黃標車”適度提前報廢並換購新車,給予不高於同型車輛單輛車輛購置稅金額補貼。具體為:中型載貨車6000元,輕型載貨車5000元,微型載貨車4000元,中型載客車5000元,輕型載客車4000元,微型載客車3000元,其他車型6000元。中央按上述補貼標準,對地方實行補貼資金包乾。地方可以根據“黃標車”的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調整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車主按照有關規定,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企業向車主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登出證明、更新車輛購車發票和有效身份證明申領補貼資金。
(二)2009年安排財政資金20億元,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福州、長沙等9省市,開展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電腦等5類家電産品“以舊換新”試點。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省市財政共同負擔。對交售補貼範圍內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消費者,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分品種確定最高補貼額度;對回收補貼範圍內舊家電並送到拆解處理企業的運輸費用,給予定額補貼。
消費者通過網絡或者電話提出交售舊家電,回收企業上門收購,並向消費者開具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家電銷售商憑家電以舊換新憑證,按照新家電售價減去補貼後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財政部門根據銷售商的有關記錄和憑證給予補貼。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拆解處理企業。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並開具發票。財政部門根據拆解處理企業實際回收量,按照標準給予運費補貼。
《實施方案》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要求加強領導,制定明確的實施細則,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有效,方便廣大消費者,同時充分發揮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