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監會關於印發
《電監會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會內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和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電監會制定了《電監會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電監會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央紀委等四部委《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電監會系統實際情況,制定電監會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一、專項治理的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範圍
此次專項治理範圍是電監會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信息中心、資質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大壩中心和中國電力報社。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均納入治理範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産。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産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會黨組召開會議,研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成立電監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小金庫”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召開電監會“小金庫”治理工作動員及自查工作佈置會,對“小金庫”治理工作和自查自糾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糾(截至2009年6月底)
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意見》、《辦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並填報《單位 “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內部檢查,遇到把握不準的政策問題要及時請示和諮詢,儘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派出機構、機關服務中心、中國電力報社要根據《單位(部門)“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各部門各單位要在6月2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將對各部門各單位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重點檢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列入本次專項治理範圍的部門和單位進行檢查並向領導小組報送檢查情況報告,重點檢查面不低於50%。各部門各單位同時還要做好接受中央“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檢查的準備。
重點檢查將與規範津貼補貼、規範經營性資産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務監管、審計監管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四)整改落實(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部門各單位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産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産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加強對各部門各單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報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對這些報告進行匯總整理的基礎上,對電監會系統“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書面報告經領導小組和會黨組審定後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領導小組將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為做好本次專項治理工作,電監會成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在會黨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檢查和協調會系統“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領導班子成員有專人負責治理工作並指定專人承辦具體工作。有二級單位的,要成立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各部門各單位要在6月1日前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和工作人員名單報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傳發動
會召開電監會“小金庫”治理工作動員及自查工作佈置會,對本次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中國電力報、電監會門戶網站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和會黨組的決策部署上來。
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將本部門本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報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會系統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二)落實舉報制度
電監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舉報電話號碼是:010-63188206傳真是:010-63188211,舉報信箱設在機關辦公樓八層。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三)形成工作合力
辦公廳主要負責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違反財政法規的處理工作,負責協調中國電力報、電監會門戶網站做好“小金庫”治理的輿論宣傳工作;監察局主要負責“小金庫”治理工作中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人事培訓部主要負責對有關責任人的組織處理工作。
(四)加強工作指導
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與各部門各單位的聯絡溝通,及時協調解決專項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專項治理工作期間,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對各部門各單位治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確保把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好、開展好,確保把專項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附件:電監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電監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史玉波 電監會黨組成員、副主席
副組長:盧春泉 電監會首席會計師
成 員:陳 群 辦公廳主任
李晶華 監察局副局長
李 俠 人事培訓部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盧春泉兼任,副主任為陳群(兼)、李晶華(兼)、朱宏達。
辦公室聯絡電話為:010-6318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