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通知》有關內容採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問:《通知》出臺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當前我國境外投資穩步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同時,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資企業在境外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一直困擾其進一步發展壯大。尤其是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境外金融機構流動性壓力增加,融資環境更加惡劣,再加上國內金融機構跨境服務仍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情況影響了境外中資企業的後續發展。近日,國務院在進一步穩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確提出要大力解決外貿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在此情況下,為重點支持有資金實力的企業“走出去”,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以穩定外需,更好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外匯局在認真總結境外放款試點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出臺了《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二是擴大了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資金進行境外放款。三是簡化了境外放款的核準和匯兌手續。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
問:外匯局如何防範境外放款可能對國際收支平衡帶來的風險?
答:當前我國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攬子計劃已初見成效,經濟運行出現積極變化,我國國際收支總體狀況基本穩定,沒有出現大的波動,這些為境外放款提供了堅實基礎。同時,與我國國際收支總規模和外匯儲備規模相比,境外放款的總量有限,不會對國際收支平衡産生重大影響,總體風險可控。
在境外放款的具體政策方案設計上,我們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主要體現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資格管理,對境外放款額度設置了兩道量化門檻: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放款人所有者權益的30%,同時不得超過其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協議投資額,以低者為限;明確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將境外放款的額度核準、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境內外匯資金劃轉以及匯出入等納入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匯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設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的保障條款等。
問:《通知》在簡政放權、便利企業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答:《通知》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簡政放權、便利企業,主要包括:所有境外放款的核準、登記等業務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僅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在匯兌管理上,簡化境外放款所涉境內劃轉核準手續,除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需經外匯局核準外,資金在境內相關外匯賬戶與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之間的劃轉及結匯,境內放款人可持境外放款核準文件等到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外匯局核準。在境外放款額度管理上,對境外放款實行餘額管理,即在經核準的額度和期限內,從事境外放款的境內企業可將已經回收的境外放款額度循環使用,改變了原先境外放款按發生額管理的原則,有利於境內企業自主決定境外放款的頻率和金額,滿足其境外投資企業融資的需要,並提高其資金使用效率。
問:放款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寬了境外放款的資格。經外匯局核準,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且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具備擁有良好的經營記錄並在近3年內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等條件,均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放款。
問:境外放款資金有哪些來源?
答:《通知》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外匯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所得外匯資金以及參加外幣資金池的資金,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進行放款。
問:境外放款與境外直接投資的關係如何?
答:廣義的境外投資可以分為境外債權投資和境外股權投資,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可以作為境外債權的一部分,共同構成境外投資。根據現行的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框架,境外直接投資需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因此,《通知》規定了境外放款人的必備條件是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以及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
問:《通知》允許採取何種形式進行境外放款?
答:境外放款可以採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內企業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二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此外,如果境內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設有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也可通過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放款方式進行放款。
問:如何理解《通知》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的關係?
答:境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參股企業提供放款,適用《通知》的規定。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向其他境外關聯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適用匯發【2004】104號文件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