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規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
和經營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
近幾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實現了政企分開,基本解除了企業歷史包袱,採取多種形式改革改制,企業佈局和結構得到優化,競爭力明顯增強,主渠道作用繼續發揮,改革改制取得明顯成效。但是,少數地方的一些企業在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中,存在程序不規範、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影響了改革的進程和效果。為嚴格規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督促國有糧食企業在改制中,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要求,制定企業改制方案,並按規定程序審批。國有糧食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産權[2005]78號)、《國資委、財政部關於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2006]306號)等文件規定執行。認真做好企業改制中的資産清查和債務核實工作,加強對改制企業的財務審計和資産評估,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國有糧食企業在改革改制中,對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不得隨意處置或改變其用途。
在企業改制和産權轉讓中,要尊重和維護廣大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讓職工了解改革改制內容,認真聽取職工意見,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增強職工對企業改革改制後發展的信心,保證改革改制順利有序進行。要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作用,制定的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及時向職工公佈。
改革改制後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規範運作。建立外資並購境內國有糧食企業安全審查機制。
二、嚴格規範國有糧食企業租賃經營,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安全
國有糧食企業的租賃經營,要按照國有資産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規範租賃行為。企業資産租賃方案要實行集體研究、民主決策。租賃程序要實行“陽光操作”,採取公開公正公平的形式進行。對租賃經營的國有糧食企業要委託仲介機構真實評估企業資産,堅決杜絕不評估、不按程序操作、賤租企業資産現象。承租人的選擇應通過社會招標、競價租賃、市場競爭的方式進行,確保實現租賃資産的合理價值。在租賃經營中要明確承租人與所租賃的國有糧食企業分別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承租人在承租中要按合同約定交納資産租賃費用。
切實加強對租賃企業的監管,明確監管目標、監管內容和監管措施,及時發現問題和總結經驗。對租賃經營的薄弱環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避免承租人的短期行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三、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資金運作的監管,切實保障糧食收購資金安全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搞好誠信建設,優化資産結構,提高信用等級,用好糧食收購資金,掌握商品糧源,促進糧食購銷。指導企業依法籌集資金,有效運營資産,強化風險意識,開展合法經營。嚴禁國有糧食企業擠佔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用於與糧食經營無關的投資等業務活動;嚴禁國有糧食企業以與糧油産業化龍頭企業合作為名套取銀行貸款;嚴禁國有糧食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貸款擔保。要督促國有糧食企業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清理往來賬款,加快銷售貨款回籠,減少資金沉澱和不合理佔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妥善處理國有糧食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的遺留問題,積極落實社會保障和再就業政策
各地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等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等六部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國糧財[2006]12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採取多渠道解決國有糧食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特別是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社會保險費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問題。
各地要把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和增加就業崗位結合起來,促進分流職工再就業。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搞好職業培訓,提高轉崗轉業能力,為分流職工創造良好的再就業條件。鼓勵和支持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通過企業資産重組,創辦新的經濟實體,安置分流人員。充分利用企業現有網點、倉房和産業優勢,拓展經營網絡,構建新的發展平臺,增加就業崗位。
五、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的領導,及時化解企業改革改制中的矛盾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工作的領導,積極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精心組織、週密部署,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繼續發揮國有糧食企業在加強糧食宏觀調控、保持國內糧食市場穩定、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在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要拓寬職工反映意見渠道,明確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認真做好信訪接訪工作。採取領導定期或不定期接訪、在政府網站公開領導電子郵箱、公開信訪接待電話等多種形式,建立健全職工表達訴求與應急處置的機制。及時跟蹤了解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進展情況,切實解決職工反映的問題,及時化解各種矛盾,把問題解決在當地,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順利進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