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工信安函[2009]69號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統一部署,安全生産司組織起草了《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於6月30日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産司。
聯絡人:肖月華
聯絡電話:010-66015381
電子郵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件:《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2009年5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含修訂,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等,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了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領域行業標準(以下簡稱“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准發佈、出版、復審、修改等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屬、黃金、建材、稀土、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包裝、航天、兵器、核工業、電子、通信等19個行業的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四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的範圍包括安全管理、安全生産規程、安全技術等。
下列事項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産行業標準:
(一)安全管理有關術語、符號、代碼、文件格式、製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和要求;
(二)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檢測、檢驗、銷毀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
(三)安全生産規程;
(四)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條件;
(五)應急救援的規則、規程、標準等技術規範;
(六)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標準、通則、導則、規則等技術規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技術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安全生産標準內容涉及需要強制執行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管理等的,為強制性標準;其他為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遵循“服務産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應加強標準制定過程管理,保證標準的質量和水平。
第七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與其他行業標準之間應當協調、統一。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實施後需要上升為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上升為國家標準。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八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流程圖見附件1。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負責標準計劃編制、標準批准發佈以及綜合協調與監督指導工作。
第十條 安全生産司是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行業標準業務歸口部門,負責管理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化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提出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化政策和項目計劃的建議;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化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安全生産行業標準起草、審查、報批、出版、復審、修改等管理工作,包括標準制定過程的跟蹤、檢查、監督、指導;
(四)組織承擔國家安全生産標準編制等任務;
(五)對重大安全生産標準的制定進行協調。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機制為安全生産司——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三級工作機制。工作機制體系架構見附件。
第十二條 中國兵器工業標準化研究所是工業和通信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支撐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一)協助安全生産司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技術規章、制度和規劃研究;
(二)協助安全生産司編制與管理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協助安全生産司協調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做好標準化有關管理工作;
(四)組織有關標準化機構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復審,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的建議;
(五)協助安全生産司開展標準化科研、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立項、審查工作;
(六)協助安全生産司開展標準制修訂過程管理;
(七)承辦行業標準技術服務工作,主要有:開展標準宣貫工作;推動企業標準化工作的開展;開展行業標準資源建設等;
(八)組織開展與國際相關標準化組織和國外發達國家標準研究機構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安全生産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本行業或專業領域安全生産標準化的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組織本行業提出標準化年度立項建議;
(二)協助安全生産司管理和執行本行業安全生産標準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協助安全生産司做好本行業安全生産標準化有關管理工作;
(四)負責出版、印刷和發行本行業的安全生産標準;
(五)承擔重大標準化研究課題和工作項目;
(六)組織實施有關重大標準;
(七)組織國內外情報研究、信息收集、技術交流和服務工作;
(八)協助安全生産司組建和管理本行業(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九)承辦安全生産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行業(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安全生産司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化的技術諮詢組織,由科研、生産和使用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建,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立項、標準制定、技術審查、復審和技術諮詢工作。
第十五條 鼓勵有關生産經營單位(企業集團)、科研機構、學術團體、高等學校等單位依法從事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研究制定工作。
第三章 標準立項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産司和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安全生産工作實際及發展需求,可提出標準立項建議;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根據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情況,可提出標準立項需求。
第十七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及相關資料的審查。
第十八條 申請標準立項的單位,應填寫制定標準的項目建議。
第十九條 標準項目建議內容包括:
(一)標準項目的總體情況説明(包括項目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二)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
(三)安全生産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2)。
第二十條 項目建議書一式4份(含電子版本),按照規定的時間報送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並簽署意見後,與標準項目的總體情況説明、標準項目匯總表一起按照規定的時間報送安全生産司。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産司負責標準項目建議受理和匯總工作,並組織標準化技術支撐機構對標準項目建議書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後,將匯總結果報科技司。
第二十三條 科技司收到標準立項建議後,負責歸類、匯總,並公開徵求意見,經統籌協調和審查後,下達標準計劃。
標準計劃下達後,由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落實標準計劃。
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標準計劃的組織實施,安全生産司定期檢查標準制定進展情況。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應填寫《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按標準立項程序辦理。
第四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制定標準編制計劃,成立標準起草小組,並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標準的起草工作。
標準編制計劃和標準起草小組名單應當報安全生産司備案。
標準草案應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二十五條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説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知識産權説明;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等情況;
(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説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它應予説明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標準草案完成後,應召開專家討論會,修改完善標準草案,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應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説明公開徵求行業內各方面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應覆蓋標準使用單位的3/4。對反饋的意見應做認真分析研究,對於有關單位和專家提出的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儘量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説明理由。意見處理結果應當列入《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
第二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處理結果對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或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標準送審時,應當附有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説明、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和有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到安全生産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已經成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標準的審查。
沒有成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安全生産標準涉及的內容,邀請生産、使用、經銷、科研等方面的專家組織標準的審查;審查時,使用單位的人員不應少於四分之一。組織安全生産標準審查時,應當對安全生産標準提出審查意見和結論。
第二十九條 標準送審稿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強制性標準必須採用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內容包括第二十五條(二)至(十一)項內容的審查結論。函審時應寫出《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見附表5),並附《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6)。
第三十條 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應對審查意見進行整理,提出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説明及相關附件。
第五章 標準報批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報批時,按第二十五條(二)至(十一)項的內容,以及是否符合産業發展政策和産業發展水平等對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將有關材料報安全生産司。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申報單(見附表7);
(三)報批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8);
(四)標準報批稿(包括電子版);
(五)標準編制説明;
(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及《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産司對報送的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並辦理標準審批手續。主要審查內容包括:
(一)標準報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標準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關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
(三)強制性標準是否符合製定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五)標準中專利情況是否清晰等。
第六章 標準批准、發佈及出版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産司審查後行文將標準報批材料送科技司。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批准發佈後,由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由各相關行業出版機構出版。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出版後,相關出版機構應及時將標準文本送安全生産司和部相關司局各兩份。
第七章 標準復審
第三十七條 標準實施後,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提出復審建議。標準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八條 復審形式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標準復審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標準復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復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9)。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復審後,由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填寫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0、11、12),並將標準復審材料送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復審報告;
(三)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
(四)標準復審意見表。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産司對報送的標準復審材料進行匯總、協調、審核,並將復審結果報科技司,由科技司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部領導審批後,以部公告形式公佈。
第八章 標準修改
第四十二條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後,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産行業標準的修改內容,應填寫《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表13),整理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産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安全生産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流程圖、安全生産標準化技術支撐體系架構圖、附表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