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適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有關具體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即15號令第三條關於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責任,應當給予處分的規定,適用於2008年6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但是,對發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在15號令施行後仍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依照15號令第三條規定給予處分。15號令第三條所稱“一年度”是指一個自然年度。“佔用耕地總面積”是指實際佔用的耕地總面積,不包括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但未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15號令第三條規定情形,應當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責任,應給予處分的,必須按照15號令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移送案件材料。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5號令第三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這些行為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記者 王博)
關於適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有關問題的通知
監發〔20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監察局、人事局、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規範執法執紀行為,現就適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令)第三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5號令第三條關於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責任,應當給予處分的規定適用於2008年6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但是,對發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在15號令施行後仍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依照15號令第三條規定給予處分。
二、15號令第三條所稱“一年度”是指一個自然年度。
三、15號令第三條所稱“佔用耕地總面積”是指實際佔用的耕地總面積,不包括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但未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
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15號令第三條規定情形,應當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責任,給予處分的,必須按照15號令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移送案件材料。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