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發佈《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
2008年5月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出臺《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猛。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3月末,全國已開業583家小額貸款公司,籌建573家。按照《指導意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改造為村鎮銀行”的意見,銀監會本著積極審慎、有效防範風險的原則,研究制定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準入條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監督管理要求等。依據《暫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必須滿足村鎮銀行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包括必須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除此之外,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還應當在法人治理、內部控制、經營管理及支農服務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健全。二是考慮經營能力和持續發展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按《指導意見》新設後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清産核資後,無虧損挂賬,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三是考慮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資産風險分類準確,且不良貸款率低於2%;已足額計提呆賬準備,其中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慮支農和服務當地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資産應以貸款為主,最近四個季度末貸款餘額佔總資産餘額的比例原則上均不低於75%,且貸款全部投放所在縣域,最近四個季度末涉農貸款餘額佔全部貸款餘額的比例均不低於60%。五是考慮流動性風險和抵債資産減值風險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抵債資産餘額不得超過總資産的10%。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的出臺,對小額貸款公司規範經營、持續穩健發展具有積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對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活躍縣域和農村金融市場,加強對“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支持,促進“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將發揮積極作用。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09〕48號
各銀監局(西藏除外):
現將《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工作,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等,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按照《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在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三條 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須符合《指導意見》的審慎經營要求。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除滿足《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規定外,還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召開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改制工作作出決議。債權債務處置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健全、經營狀況良好、信譽較高,且堅持支農服務方向。
1.各治理主體職責明確,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標科學,考核激勵機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備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覆蓋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且執行到位。
3.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按《指導意見》新設後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清産核資後,無虧損挂賬,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資産風險分類準確,且不良貸款率低於2%;已足額計提呆賬準備,其中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130%以上;凈資産大於實收資本。
5.資産應以貸款為主,最近四個季度末貸款餘額佔總資産餘額的比例原則上均不低於75%,且貸款全部投放所在縣域。
6.最近四個季度末涉農貸款餘額佔全部貸款餘額的比例均不低於60%。
7.單一客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單一集團客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8.抵債資産餘額不得超過總資産的10%。
(三)已確定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
(四)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推薦其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同時對其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
(五)未設村鎮銀行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優先改制。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應當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應當委託籌建工作小組為申請人。籌建工作小組由主發起人、小額貸款公司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相關改制工作。
第六條 籌建工作小組須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做好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籌建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並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有關要求落實籌建、開業階段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籌建工作小組須聘請具備資質的仲介機構對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清産核資,同時對其管理狀況進行專項審計。清産核資基準日原則上選定在清産核資工作開始時的上季末。籌建工作小組應對清産核資結果和審計結果進行復查。
第八條 清産核資工作結束後,籌建工作小組、小額貸款公司和仲介機構應對凈資産結果進行確認,簽定凈資産確認書,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凈資産處置方案對凈資産進行處置。
第九條 擬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其資質、持股比例等必須符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對不願意作為發起人、不符合村鎮銀行發起人資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請人應在申報開業前完成相關股權轉讓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條 有關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産核資基準日與申請籌建日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籌建,除提交《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東(大)會同意改制的決議書及仲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清産核資報告、管理狀況專項審計報告;
(三)上一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凈資産確認書及分配報告;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的書面聲明;
(六)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意見;
(七)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批復文件及營業執照;
(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開業申請材料同《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規定材料。
第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限,受理、審查並決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三條 籌建工作小組在收到核準開業的批復文件後,要及時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額貸款公司並登出營業執照,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指導監督,嚴把準入關,確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規、穩步推進。
第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嚴格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強對改制後村鎮銀行的持續監管,確保其穩健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銀監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