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近日印發《關於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的項目和金額、電價附加配額交易、電費結算和監管要求等事項。
《通知》明確,此次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其中,發電項目222個,上網電量84.44億千瓦時,補貼金額約20億元;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60個,補貼金額約1700萬元;接網工程133個,補貼金額約5700萬元。對納入補貼範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補貼項目35個,補貼金額約1.4億元。
此次電價附加配額交易涉及2個區域電網公司和22個省級電力公司,交易金額約為8.85億元。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省(區域)有11個,集中在東北、華北、西北地區,分別是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山東、新疆、寧夏、甘肅電力公司和東北電網公司(蒙東)、華北電網公司(冀北),將與廣東、浙江、上海、安徽、天津、北京、山西、河南、湖南、湖北、江西、重慶和貴州等13個省市電力公司進行配額交易實現資金平衡。按《通知》要求,配額賣方按照配額交易方案向買方出售配額證,買方收到配額證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匯入賣方帳戶,完成交易。
《通知》要求,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8年下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存在資金缺口的11個省(區域),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結清2008年下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補貼,由所在省(區)價格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組織實施。配額交易完成後,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對已納入補貼範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月結算電費。
《通知》強調,各地不得隨意挪用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各區域、城市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